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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團體提出的人權原則和改革訴求:8/17公聽會會議手冊資料之一


民間團體提出的人權原則和改革訴求
8/17公聽會會議手冊資料之一

NGO與媒體自律公約的社會對話:新聞報導與人權
民間團體提出的人權原則和改革訴求


1.   尊重隱私權
   (a)尊重受訪者個人意願,禁絕未經當事人同意的偷拍行為。
   (b)性傾向、個人情慾皆屬無涉公益的個人隱私。不論公眾人物、影藝明星或一般民眾,皆不應未經同意,即報導其性傾向或情慾生活。
   (c)未經兒童及少年當事人以及其監護人同意,不得對其進行誘騙或跟拍採訪。當監護人同意,但當事人不同意時,應尊重當事人意願。

2.   關於犯罪新聞
   (a)罪犯也有基本人權。例如:不應播出吸食搖頭丸轟趴被捕者的裸體影像。
   (b)嚴守偵察不公開原則。例如:警方偷拍帶不得播出。
   (c)不報導未經審判確定的案情,不曝露被害人、嫌疑人與關係人相關資訊
     (特別是在家暴、性侵害、性騷擾等案件,以及未成年人案家或安置庇護地點時)。
   (d)不藉由各種報導手法,如製作模擬劇情、假人繪圖、模擬動畫等,過度直接詳述犯罪歷程。
   (e)不將犯罪者、自殺者英雄化。
   (f)應著重制度面的解決之道,不片面責怪受害人。
3.  關於醫院、病患、自殺新聞
   (a)醫院是救人場所,關乎病人生命與權益,記者不應隨意進入醫院,干擾病人安寧與醫療作業。
   (b)應禁絕記者進入急診室採訪、攝影。
   (c)電視台不應接受特定藥商或醫院醫師的置入性行銷,傳播誤導性醫藥訊息,傷及病患權益。
   (d)關於自殺案件應避免相關臆測或過度重複報導,以至對其親友造成二度傷害。
   (e)尊重往生者,應避免死亡人體之直接暴露或不雅處置之鏡頭。
4.  關於弱勢團體的報導
   (a)針對弱勢團體的報導,不應將其「標籤化」;或使用歧視性字眼。
      ---前者例如,不應稱呼新移民女性為「外籍新娘」、「大陸新娘」。
      ---後者例如,針對弱勢兒童少年(如行為偏差、未婚懷孕、身心障礙兒少等)應特別避免使用主觀道德判斷字眼來報導。
   (b)避免將弱勢團體「污名化」。例如,不斷報導如兒少、原住民、同志、單親、離婚或外籍婚姻家庭等犯罪或各項社會問題。
   (c)避免將弱勢團體「他者化、尋奇化」。
5.  不物化女性
   (a)不播送將女體商品化的婚姻仲介廣告。
   (b)不使用物化女性身體的字眼,例如:「女F4通告費以奶計價 一球2500元」、「女F4的兩粒總共保兩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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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 與 媒體改造學社 聲明】 關於52台,NCC應避免排頻「碎片化」 讓全體國人擁有看到公廣新聞服務的同等權利!  有線電視52台「空頻」多時,影響全台近五百萬有線電視收視戶權益。如何儘速且妥適解決52台空頻問題,且避免排頻結果過於碎片化,允為NCC近期需要面對的迫切課題。  我們同意NCC日前宣示的四項處理原則,亦即「增進市場競爭、消費者權益保護、內容多樣性及其他公共利益」。我們認為,促成公廣華視新聞頻道上架52,應該是目前最符合上述處理原則的決定,因為公廣華視頻道的收視率雖非最高,但其新聞內容專業表現相對優質,不僅少有內容違規裁罰記錄,而且明確拒絕新聞置入性行銷,也不會為了收視率考量而製播羶色腥內容。  我們認為,公廣集團有責任提供全時段優質新聞服務給全體國人,而全體國人也有權利要求在有線電視新聞頻道區塊看到公廣華視新聞頻道!  目前,中嘉有線電視系統已正式向NCC提出由公廣華視新聞頻道上架52頻道之申請。對於中嘉在有線電視新聞頻道區塊首度提供公廣集團華視新聞上架之壯舉,我們予以肯定與支持,因為國人終於在主流新聞區塊中擁有一個來自於純商業新聞頻道之外的選擇。雖然公廣華視新聞頻道目前與其他商業電視台一樣有播出商業廣告,但它比一般商業台肩負更多公共價值與義務,並且近年來也在事實查核和新聞品質的把關上投入相當多努力。  為了保障國人在有線電視新聞區塊看到公廣華視新聞,此次排頻結果自不宜過度碎片化,以免徒增電視新聞市場秩序紛擾,尤其不宜任由少數商業電視集團繼續寡占目前仍具有頻道稀少性的新聞區塊。  我們呼籲,NCC應儘速通過公廣華視新聞頻道上架或移頻至52台,因為公廣華視新聞頻道上架52台應該是一個最符合公共利益的選擇,NCC也有責任予以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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