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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9月 13, 2020的文章

【聲明稿】中部「少年校園性侵案」公民團體肯定縣政府函文 網路論壇下架所有未成年個資及案情資訊以保障兒少隱私權

  【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聯合聲明】 中部「少年校園性侵案」公民團體肯定縣政府函文 網路論壇下架所有未成年個資及案情資訊以保障兒少隱私權       今年度( 2020 年)九月份,中部爆發高中生性侵事件,本案在網路新聞、論壇等平台引起大批鄉民公審與轉發本案案情及未成年加害者個人資訊,嚴重侵犯其隱私權並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 ( 媒改盟 ) 於 2020 年 9 月 14 日發布聯合聲明呼籲各新聞媒體與網友即刻自律。     近日,該縣縣政府已函文各大網路論壇,以違反保護涉案未成年者個人資訊之法條為由,要求網路論壇刪除本案相關文章,因而引起大批網路論壇使用者反彈,誤認縣政府對本案施壓。     媒改盟肯定縣政府在本案積極正視未成年加害者之隱私權,也再次呼籲民眾切勿持續跟風轉發相關資訊,尤其該案已經進入司法調查程序,各界應持理性監督態度關注此案。   ■            未成年加害者之隱私權應平等地受到兒少相關法規保障    不論涉案兒少為加害人抑或是被害人,其隱私權均應無分別地受到法律保護。相關法規之立法意旨並非如網友所訛傳之為隱匿或壓下消息云云,而係為避免雙方兒少當事人未來回歸校園或社會時,持續遭到不特定人士追問當時案件細節,使當事人被迫不斷自我揭露、無法透過適當的輔導支持體系與法律體系獲得協助,更不會持續受到不當輿論的二度傷害。     《兒童權利公約》第 40 條明定應對涉案兒少之隱私權予以保障,確保涉案兒少( 1 )有權要求獨立且公正的機關或司法機構依法公正審理並得獲得適當的法律或其他協助;( 2 )涉案兒少於重返社會後,能夠擁有尊嚴及價值感。     該縣政府函文所引用之《兒童及少年權益與福利保障法》第 69 條、《性侵害防治法》第 13 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4 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8 條等法律規範媒體或任何人均不得公開揭示、報導、記載兒少之姓名或足以識別身份之資訊,即係為落實上述兒童權利公約之內涵並充分保障兒少隱私而訂定。   ■            司法機關已開啟少年事件法庭且監察院已自請立案調查,本案已進入適當處理機制     本案自九月後爆發以來,司法機關已開啟少年事件法庭審理本案案件,且監察院也已自請立案調查本案,故媒改盟呼籲民眾勿繼續在網

【聲明稿】針對「南投少年性侵案」嚴重洩露未成年者個人資訊,過度煽動群眾網路公審

 【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聯合聲明】 中部「少年校園性侵案」 網路與社群媒體嚴重洩露未成年當事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個人資訊 造成媒體公審、網路霸凌等私刑效應 公民團體譴責及呼籲各媒體及網友應即刻自律 近期中部地區某校高中生性侵事件在網路媒體、論壇上引起公憤,大批網友群起對未成年加害者及被害者進行人肉搜索,並散佈關於未成年加害者的姓名、校名、照片,及其家屬姓名、照片等個人資訊。後續更有部分網友在公開平台指責該校為『後宮花園』,甚至不問是非謾罵該校其他學生為『人渣學校的學生』;部分媒體更是帶頭號召網友對該校丟雞蛋。 部分民眾及媒體轉發本案案情相關報導時,一併將報導當事人及其家屬個人資訊完整轉發,並以煽動、誇大聳動、謾罵等手法評論本案,致對未成年當事人及非相關當事人進行網路霸凌,造成媒體公審及歧視效應,足以侵害被指涉之人及學校之隱私權益。因此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民間兒少服務與權益推動等民間團體,共同呼籲民眾切勿跟風轉發相關報導所涉之個人資訊;媒體更應遵守新聞自律原則,勿帶頭煽動民眾情緒,以遏止該案目前所造成之網路人肉搜索及霸凌風氣。尤其該案已經進入司法調查程序,各界應持理性監督態度關注此案,而非號召動員去學校丟雞蛋助長動私刑歪風。 ➤部分媒體及網友轉發未成年人資訊未加以隱蔽形同二度傷害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規定「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兒少之姓名或足以辨識身份之資訊。」第3項規定「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兒少之姓名或足以識別身份之資訊。」另外,《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亦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識身份之資訊。」第2項規定「前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第一項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份之資訊。」並在同法第13-1條對違反之人定有處罰規定。 部分網友及媒體轉發新聞報導、評論本案新聞報導時,將涉案未成年者之姓名、學校、照片等個人資訊,以及其家屬之姓名、工作場所、職位、照片等個人資訊等廣為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