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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稿】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聯合聲明:針對南部女大生命案呼籲媒體及社會大眾自律

 【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聯合聲明】 針對南部女大生命案呼籲媒體及社會大眾自律 今年(2020)11月初,南部發生女大學生擄人棄屍案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洩漏本案偵查中資訊,各家媒體亦大肆報導本案,而部分報導內容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以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新聞自律執行綱要》、《媒體報導對性侵害犯罪事件性騷擾事件暨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之被害人處理原則》等法律或自律規範。在事實尚待偵查釐清下,卻因傳播引發網路公審,導致犯嫌老家遭擲雞蛋,不僅不利偵查,也再次讓家屬承受巨大壓力。 媒改盟在此呼籲: 1. 媒體應遵守法律及媒體自律規範 2.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依法請媒體將觸法之報導更正,如有必要應予以裁罰 3. 偵辦本案之檢警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 4. 社會各界應持理性態度共同監督此案。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案情說明及相關作為,違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在多則報導中的影片可見警方將犯嫌帶至警局內之影片,拍攝者並詢問:「為什麼要殺他?」由於該影片視角是由警局內往外拍攝,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疑似讓媒體在警察局內守候、拍攝,未落實禁制管制區之規定。且時任歸仁分局分局長亦洩漏所得心證、犯罪嫌疑人之供述、前科資料等資訊已經違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10條第5項、同法第7條、第9條第4項、第1項第1款、第7款及之規定,媒改盟呼籲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不應洩漏偵查中案件之資訊。 ● 相關報導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媒體報導對性侵害犯罪事件性騷擾事件暨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之被害人處理原則》揭露被害人之個人資料: 多家媒體報導提及被害人就讀學校、科系及年級、國籍、年齡等可得識別之資訊,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1項、《媒體報導對性侵害犯罪事件性騷擾事件暨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之被害人處理原則》第1條、第2條,在被害人死亡之情形,僅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或揭露必要者,方得以例外報導;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並未認定本件有揭露之必要,則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1條之規定,處以罰鍰並限期改正。 針對衛星廣播電視媒體,《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新聞自律執行綱要》第二章第2條「二、新聞報導應善盡保護性侵害、性騷擾被害人,及家暴受害人之責任。」且「

【聲明稿】媒改盟聲明:NCC不應受外力影響,中天換照審查須勿枉勿縱

 【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 與 社團法人臺灣青年民主協會聯合聲明】 媒改盟聲明:NCC不應受外力影響,中天換照審查須勿枉勿縱 中天新聞台執照換發一事,持續受到社會關注。對此,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有以下聲明: 過去6年,中天新聞台遭裁罰及警告件數高達23件,累計罰鍰金額逾千萬元,居所有新聞頻道之冠。中天新聞台於前次2014年換照時,業已因頻遭開罰,備受爭議,始於換照期間陸續訂定新聞自律相關規範。然就中天新聞台本次執照持有期間之營運表現,違失情況仍未改善,亦未達成新聞自律之目標,內部控管問題明顯。 10月26日中天新聞台換照聽證會中,針對中天新聞過去6年之營運狀況,7位鑑定人聚焦於中天自律內控機制的落實情況,當中就有6位認定中天內控機制失靈、新聞頻踩紅線,其他意見更包含遭裁處案件過多、選舉報導有違公平原則、自律規範形同具文等。此外,對於中天是否提供正確資訊、員工勞動權益是否受到保障、內部專業訓練是否能因應違失問題、自律委員會之成效,以及大股東對於編採的影響等,皆遭到諸位鑑定人提出質疑。 事實上,中天新聞台於前次2014年換照時,曾承諾:以「客觀、公正、平衡原則」處理涉己新聞;建立「獨立審查人制度」;落實「中天電視新聞自主公約」。然而上述承諾卻一再跳票。中天新聞台多次以旗下新聞節目,指控換照審查過程之不公,顯已違反涉己事務製播規範。獨立審查人機制遲至2019年才在遭NCC裁罰後完備。近日更遭披露,大股東蔡衍明透過「微信群組」,直接對新聞製播下指導棋,《新聞自主公約》形同虛設。反觀英國通訊傳播法規定,廣電媒體必須遵守「適當正確」與「適當公正」的雙重義務,違者會面臨處罰。若被主管機關認定廣電業者有嚴重、故意或屢教不改地一再違法,將給予裁罰,包括罰款、縮短或中止執照期限,甚至撤照!借鏡英國相關做法,中天新聞台的確未做到「適當正確」跟「適當公正」之雙重義務。 中天新聞台換照審查過程,外界質疑聲浪不斷。旺中集團旗下中天、中時等媒體,更以「新聞自由」、「民主價值」不斷來為中天抗辯、控訴 NCC,但是「新聞自由」是否代表媒體可以不顧報導品質、完全不受規範?大法官釋字第364號解釋指出,廣播電視是人民表達思想與言論的重要媒體,能夠強化民主,對社會有廣大而深遠的影響,因此傳播媒體應該自律、善盡社會責任,「不得有濫用自由情事」,而為了避免廣電媒體資源遭到壟斷與獨佔,國家應制定相關法律規範,「有

【聲明稿】媒改盟聲明:媒體不應濫用新聞自由,NCC應嚴格落實換照審查

  針對中天新聞台執照換發一事,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有以下聲明:   憲法保障新聞自由之目的並非保障新聞媒體自身之利益,而是確保新聞媒體免於外在及內部的干預,以達成新聞監督政府的「第四權」功能。根據前大法官林子儀之見解,「政府為維護新聞媒體的自主性和促進新聞媒體提供多元資訊,針對新聞媒體制定管制措施,是符合新聞媒體理念的具體管制目的」。故頻道換照審查並非政府對於新聞自由之侵害,包含中天新聞台在內之任何頻道,沒有逃避規管的權利。   中天新聞台之營運問題並非一日之爭。依據 NCC 資料統計,中天新聞台在本次執照有效期間,遭裁罰及警告件數高達 23 件(違規情形詳見註一),累計罰鍰金額逾千萬元,為全台新聞頻道之冠,顯見其內控之失靈。針對 2014 年執照換發之附款承諾中天新聞台亦未積極實踐,遲至 2019 年才在遭 NCC 裁罰後,完成「獨立審查人」設置。對於如此頻遭裁罰,無法落實附款承諾之新聞頻道, NCC 更應秉持《 通訊傳播基本法 》賦予之權責,依《行政程序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換照審查辦法》審慎公正進行換照審查,勿枉勿縱。   連日來,包含中天新聞台本身製播之內容在內,針對中天新聞台換照審查存在許多流言蜚語。媒改盟呼籲中天新聞台應恪遵自訂之《涉己事務新聞製播規範》,妥善處理涉己新聞,不應讓新聞媒體淪落為為自身利益辯護之工具。各政治勢力、利益團體請勿企圖操作換照審查結果,藉此謀取政治、經濟利益,戕害台灣得來不易的民主法治基礎   台灣電視新聞亂象叢生的問題由來已久,媒改盟認為解決之道應從嚴格落實頻道申設、評鑑和換照機制,淘汰不適格之頻道經營者做起。讓有心為提供電視新聞服務之經營者進入市場,觸發台灣電視新聞製播品質向上提升之動力。 註一:中天新聞台於本次執照效期內( 103.12.12 ~),違規情形包括: 1. 共計違規 23 次,受警告處分 2 件,受罰鍰處分 21 件,核處金額共計 1,073 萬元。 2. 受核處事由:未善盡事實查證 12 件、節目廣告不分 2 件、妨害兒少身心健康 3 件、違反兒少法 1 件、妨害公序良俗 4 件、營運不當損害民眾視聽權益 1 件。

【聲明稿】中部「少年校園性侵案」公民團體肯定縣政府函文 網路論壇下架所有未成年個資及案情資訊以保障兒少隱私權

  【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聯合聲明】 中部「少年校園性侵案」公民團體肯定縣政府函文 網路論壇下架所有未成年個資及案情資訊以保障兒少隱私權       今年度( 2020 年)九月份,中部爆發高中生性侵事件,本案在網路新聞、論壇等平台引起大批鄉民公審與轉發本案案情及未成年加害者個人資訊,嚴重侵犯其隱私權並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 ( 媒改盟 ) 於 2020 年 9 月 14 日發布聯合聲明呼籲各新聞媒體與網友即刻自律。     近日,該縣縣政府已函文各大網路論壇,以違反保護涉案未成年者個人資訊之法條為由,要求網路論壇刪除本案相關文章,因而引起大批網路論壇使用者反彈,誤認縣政府對本案施壓。     媒改盟肯定縣政府在本案積極正視未成年加害者之隱私權,也再次呼籲民眾切勿持續跟風轉發相關資訊,尤其該案已經進入司法調查程序,各界應持理性監督態度關注此案。   ■            未成年加害者之隱私權應平等地受到兒少相關法規保障    不論涉案兒少為加害人抑或是被害人,其隱私權均應無分別地受到法律保護。相關法規之立法意旨並非如網友所訛傳之為隱匿或壓下消息云云,而係為避免雙方兒少當事人未來回歸校園或社會時,持續遭到不特定人士追問當時案件細節,使當事人被迫不斷自我揭露、無法透過適當的輔導支持體系與法律體系獲得協助,更不會持續受到不當輿論的二度傷害。     《兒童權利公約》第 40 條明定應對涉案兒少之隱私權予以保障,確保涉案兒少( 1 )有權要求獨立且公正的機關或司法機構依法公正審理並得獲得適當的法律或其他協助;( 2 )涉案兒少於重返社會後,能夠擁有尊嚴及價值感。     該縣政府函文所引用之《兒童及少年權益與福利保障法》第 69 條、《性侵害防治法》第 13 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4 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8 條等法律規範媒體或任何人均不得公開揭示、報導、記載兒少之姓名或足以識別身份之資訊,即係為落實上述兒童權利公約之內涵並充分保障兒少隱私而訂定。   ■            司法機關已開啟少年事件法庭且監察院已自請立案調查,本案已進入適當處理機制     本案自九月後爆發以來,司法機關已開啟少年事件法庭審理本案案件,且監察院也已自請立案調查本案,故媒改盟呼籲民眾勿繼續在網

【聲明稿】針對「南投少年性侵案」嚴重洩露未成年者個人資訊,過度煽動群眾網路公審

 【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聯合聲明】 中部「少年校園性侵案」 網路與社群媒體嚴重洩露未成年當事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個人資訊 造成媒體公審、網路霸凌等私刑效應 公民團體譴責及呼籲各媒體及網友應即刻自律 近期中部地區某校高中生性侵事件在網路媒體、論壇上引起公憤,大批網友群起對未成年加害者及被害者進行人肉搜索,並散佈關於未成年加害者的姓名、校名、照片,及其家屬姓名、照片等個人資訊。後續更有部分網友在公開平台指責該校為『後宮花園』,甚至不問是非謾罵該校其他學生為『人渣學校的學生』;部分媒體更是帶頭號召網友對該校丟雞蛋。 部分民眾及媒體轉發本案案情相關報導時,一併將報導當事人及其家屬個人資訊完整轉發,並以煽動、誇大聳動、謾罵等手法評論本案,致對未成年當事人及非相關當事人進行網路霸凌,造成媒體公審及歧視效應,足以侵害被指涉之人及學校之隱私權益。因此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民間兒少服務與權益推動等民間團體,共同呼籲民眾切勿跟風轉發相關報導所涉之個人資訊;媒體更應遵守新聞自律原則,勿帶頭煽動民眾情緒,以遏止該案目前所造成之網路人肉搜索及霸凌風氣。尤其該案已經進入司法調查程序,各界應持理性監督態度關注此案,而非號召動員去學校丟雞蛋助長動私刑歪風。 ➤部分媒體及網友轉發未成年人資訊未加以隱蔽形同二度傷害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規定「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兒少之姓名或足以辨識身份之資訊。」第3項規定「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兒少之姓名或足以識別身份之資訊。」另外,《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亦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識身份之資訊。」第2項規定「前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第一項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份之資訊。」並在同法第13-1條對違反之人定有處罰規定。 部分網友及媒體轉發新聞報導、評論本案新聞報導時,將涉案未成年者之姓名、學校、照片等個人資訊,以及其家屬之姓名、工作場所、職位、照片等個人資訊等廣為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