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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稿】針對「南投少年性侵案」嚴重洩露未成年者個人資訊,過度煽動群眾網路公審

 【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聯合聲明】

中部「少年校園性侵案」

網路與社群媒體嚴重洩露未成年當事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個人資訊

造成媒體公審、網路霸凌等私刑效應

公民團體譴責及呼籲各媒體及網友應即刻自律


近期中部地區某校高中生性侵事件在網路媒體、論壇上引起公憤,大批網友群起對未成年加害者及被害者進行人肉搜索,並散佈關於未成年加害者的姓名、校名、照片,及其家屬姓名、照片等個人資訊。後續更有部分網友在公開平台指責該校為『後宮花園』,甚至不問是非謾罵該校其他學生為『人渣學校的學生』;部分媒體更是帶頭號召網友對該校丟雞蛋。


部分民眾及媒體轉發本案案情相關報導時,一併將報導當事人及其家屬個人資訊完整轉發,並以煽動、誇大聳動、謾罵等手法評論本案,致對未成年當事人及非相關當事人進行網路霸凌,造成媒體公審及歧視效應,足以侵害被指涉之人及學校之隱私權益。因此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民間兒少服務與權益推動等民間團體,共同呼籲民眾切勿跟風轉發相關報導所涉之個人資訊;媒體更應遵守新聞自律原則,勿帶頭煽動民眾情緒,以遏止該案目前所造成之網路人肉搜索及霸凌風氣。尤其該案已經進入司法調查程序,各界應持理性監督態度關注此案,而非號召動員去學校丟雞蛋助長動私刑歪風。


➤部分媒體及網友轉發未成年人資訊未加以隱蔽形同二度傷害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規定「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兒少之姓名或足以辨識身份之資訊。」第3項規定「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兒少之姓名或足以識別身份之資訊。」另外,《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亦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識身份之資訊。」第2項規定「前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第一項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份之資訊。」並在同法第13-1條對違反之人定有處罰規定。


部分網友及媒體轉發新聞報導、評論本案新聞報導時,將涉案未成年者之姓名、學校、照片等個人資訊,以及其家屬之姓名、工作場所、職位、照片等個人資訊等廣為散布,造成雙方當事人於案發後持續受到媒體及大眾侵入式追蹤干擾,亦可能導致雙方當事人未來回歸校園及社會後,仍遭到不特定人士追問當時案件細節,使當事人被迫不斷自我揭露、無法透過適當之輔導支持體系撫平傷害,甚至遭受到二度傷害。


兒少法第69條旨在保護未成年者隱私,不論是加害者或受害者均應受到本條法律保護。故媒體及民眾不應透露任何足以辨識未成年者及可推斷未成年者身份之任何個人資訊,以保護雙方不受媒體及大眾干擾,讓雙方當事人能夠透過適當的法律機制及輔導機制,釐清案情還其公道、平撫案後情緒、在支持系統的幫助下回歸校園生活。而當事人於該案爆發後,也曾表達過媒體報導及網友評論多有誤導之處,希望媒體能夠下架對於本案的細節描述,還給當事人及學校其他同學隱私。各界應尊重當事人之感受,任何言論皆不該傷及無辜之人,甚至造成以訛傳訛。


➤部分媒體煽動大眾負面情緒、致生網路霸凌與歧視

事件爆發後,民眾的評論如滾雪球般湧入各大媒體社群轉發當事人個人資訊,更有民眾將事件曲解並無限上綱至整體校園師生,攻擊且擴散該校為人渣學校等不堪入目的言語。媒體也並未節制或平衡報導這些公審行為所帶來的負面效益,甚至只聚焦群眾到學校丟雞蛋抗議的畫面。


這些舉措不僅造成雙方當事人更多的傷害、讓雙方當事人難以回歸校園及社會。該校其他學生也已遭民眾在網路上及現實生活中的無端指控、謾罵、貼標籤,對生活產生影響,使該校學生不堪其擾,產生心理上莫大的壓力,形同連坐罰。媒體煽動大眾負面情緒,鼓勵民眾丟雞蛋抗議,更等同於變相鼓勵大眾私刑謾罵。


依據刑法第306條公然侮辱罪及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規定,民眾如故意侮辱他人、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可能構成前述罪名;透過網路散佈文字、圖畫以指摘或轉述恐構成刑法第301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故公民團體呼籲民眾勿在網路上及現實生活中隨意謾罵,以免觸法;媒體更應嚴守自律原則,衡平報導,勿帶頭鼓勵私刑風氣。

➤呼籲社會大眾勿轉發未成年個資,更勿進行網路公審;媒體應善盡自律責任,勿帶頭煽動民眾情緒


公民團體共同呼籲社會大眾自主下架關於本案相關報導中涉及未成年者之個人資訊,並同理本案雙方當事人及該校學生所遭受到的心理壓力,提醒身邊朋友切勿過度評論本案、無端謾罵,並共同監督媒體煽動民眾之不當行為,還給本案理性究責的空間。建議民眾可以:

(1)直接向不當媒體申訴。

(2)透過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或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訴。

讓本案當事人可以透過社政系統平撫情緒、回歸校園生活,也避免殃及非本案當事人之學生。


『兒少新聞妙捕手』申訴步驟:https://reurl.cc/MdNrqL

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https://reurl.cc/7opxKl

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https://reurl.cc/4mpEA3


發起團體: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共同聲援團體:社團法人台灣防暴聯盟、財團法人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社團法人臺灣青年民主協會、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勵友中心、社團法人臺灣兒童權益聯盟、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數位女力聯盟、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社團法人台灣基督教好牧人全人關懷協會、社團法人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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