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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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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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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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質媒體
全民公敵 媒體改造 就趁現在」民間團體聯合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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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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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正式成立,簡稱為媒改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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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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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改盟召開「NGO與媒體自律公約的社會對話:新聞報導與人權民間團體提出的人權原則和改革訴求」公聽會,邀集電子媒體新聞主管參與對話。針對關於有線電視台換照事宜,積極呼籲新聞局把握機會拿出魄力嚴格審照,並在完成換照程序後,要求電子媒體制定「兒少新聞報導自律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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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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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改盟召開「我們需要什麼樣的NCC—NCC與台灣廣電政策發展座談會」邀請公民團體、學者、專家共同參與討論,藉此提供各界關於NCC發展的多樣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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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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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提名委員審查委員會於2005年12月9 日進行一連三天的委員審查,依照「NCC組織法」的規定,審查過程必須召開聽證會,廣納公民意見,不過,NCC籌備處卻決定,參與聽證民眾不得進入審查會場,媒改盟提出呼籲:「落實專業、公民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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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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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各主要頻道成立「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簡稱「衛星公會」),共計有33家衛星電視公司、71個衛星電視頻道加入。「衛星公會」同時設立了「新聞自律委員會」及由學者、專家、公民團體組成的「新聞諮詢委員會」。在30位諮詢委員中,「公民媒改聯盟」成員的代表佔了16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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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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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舉辦的「媒體觀察監督志工培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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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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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年度會議暨工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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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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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改社召集人偕同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拜會NCC,表達對NCC的不滿與期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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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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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媒體改造學社、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針對NCC傾向業者表達強烈抗議!,並發表共同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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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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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媒改聯盟等六十八個公民團體(含媒體改造學社)拒絕參加通傳法草案公聽會,並至公聽會場外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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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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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媒體改造學社、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國科會NCC Watch計畫等單位合辦「2009媒體公民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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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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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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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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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改盟舉辦「新聞不是類戲劇 壹傳媒勿侵人權」記者會抗議動新聞內容過於腥羶色,並要求立即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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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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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團體拜會蘋果日報:
1.蘋果會先針對自律機制運作方向提出說明。
2.針對民間版自律綱要蘋果回應版進行逐條討論
以凝聚具體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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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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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團體拜會蘋果日報:
1.討論、交換對於自律諮詢委員會、自律委員會之運作的模式、想法。
2.討論「蘋果日報新聞自律執行綱要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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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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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改盟與台大新聞所、輔大影傳系、台灣運動文化協會等單位共同舉辦2012媒體公民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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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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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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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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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倫理委員會外部委員、蘋果日報自律諮詢委員會、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發表聯合聲明:「公民團體要求黎智英簽署蘋果日報工會團體協約」聲明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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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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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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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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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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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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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卸責惡習即刻退場 多元透明進行提名審查」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對公視董事會審查結果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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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1日至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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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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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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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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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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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接獲民眾投訴,針對中天新聞台談話性節目《新聞龍捲風》解析八里媽媽嘴咖啡店命案,其節目呈現相關資訊誇大聳動,且有違反兒少福利法等情事;媒改盟匯集民眾投訴後,致函予N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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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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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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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聯合聲明】 中部「少年校園性侵案」 網路與社群媒體嚴重洩露未成年當事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個人資訊 造成媒體公審、網路霸凌等私刑效應 公民團體譴責及呼籲各媒體及網友應即刻自律 近期中部地區某校高中生性侵事件在網路媒體、論壇上引起公憤,大批網友群起對未成年加害者及被害者進行人肉搜索,並散佈關於未成年加害者的姓名、校名、照片,及其家屬姓名、照片等個人資訊。後續更有部分網友在公開平台指責該校為『後宮花園』,甚至不問是非謾罵該校其他學生為『人渣學校的學生』;部分媒體更是帶頭號召網友對該校丟雞蛋。 部分民眾及媒體轉發本案案情相關報導時,一併將報導當事人及其家屬個人資訊完整轉發,並以煽動、誇大聳動、謾罵等手法評論本案,致對未成年當事人及非相關當事人進行網路霸凌,造成媒體公審及歧視效應,足以侵害被指涉之人及學校之隱私權益。因此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民間兒少服務與權益推動等民間團體,共同呼籲民眾切勿跟風轉發相關報導所涉之個人資訊;媒體更應遵守新聞自律原則,勿帶頭煽動民眾情緒,以遏止該案目前所造成之網路人肉搜索及霸凌風氣。尤其該案已經進入司法調查程序,各界應持理性監督態度關注此案,而非號召動員去學校丟雞蛋助長動私刑歪風。 ➤部分媒體及網友轉發未成年人資訊未加以隱蔽形同二度傷害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規定「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兒少之姓名或足以辨識身份之資訊。」第3項規定「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兒少之姓名或足以識別身份之資訊。」另外,《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亦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識身份之資訊。」第2項規定「前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第一項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份之資訊。」並在同法第13-1條對違反之人定有處罰規定。 部分網友及媒體轉發新聞報導、評論本案新聞報導時,將涉案未成年者之姓名、學校、照片等個人資訊,以及其家屬之姓名、工作場所、職位、照片等個人資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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