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媒體獵巫,與官民共犯的集體霸凌

作者:葉大華(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召集人)

Embed from Getty Images

兒童節前夕,台灣發生了女童「小燈泡」當街被砍命案,頓時間舉國譁然。依媒體近年來報導重大凶殺案的邏輯,往往會急於以檢察及警察單位的說法,詮釋兇嫌犯案動機。但這種做法容易落入簡化犯罪歸因,與標籤特定對象的風險中;這不僅無助於釐清案情,甚至形成干擾,連帶會將解決問題的矛頭指向錯誤方向,反致更多社會恐慌與歧視。

重大案件媒體報導的輕率

以2013年發生的「媽媽嘴命案」為例:案發初期由於檢調單位採信「媽媽嘴咖啡店」店長謝依涵的說法,對外說明涉案嫌犯疑為咖啡店老闆呂炳宏、股東歐石城,和老闆友人鍾典峰,導致媒體接連數天大篇幅報導,影射三人為殺人共犯。雖然事後水落石出,還三人清白,但當時被指涉有重嫌的呂炳宏多年後談到此事,認為「最恐怖的不是謝依涵,是整個社會的人云亦云」。
社會為何會人云亦云?筆者認為,媒體及其所採信的官方消息源,以及「鄉民」(網民)輿論,往往要負上最多責任。媽媽嘴命案雖然並非隨機殺人案件,但為求盡快向社會大眾報告案情進展,檢調跟媒體根本無視「無罪推定原則」,逕自公布尚未確認的初步假設,造成犯罪嫌疑人先行入罪。這種問題,可能發生在任何重大刑案上。
這次的女童命案也是如出一轍。命案發生後的第一時間,大家急切地找答案,警方便從嫌犯往年的就醫紀錄,對外公布其為精神疾病患者。接着,台灣《蘋果日報》甚至在社論上直接闡述:「兇手固然與被害女童無冤無仇,但他的精神狀況構成了他逞兇的內在邏輯,並非沒有原因。這麼多精神病患走在路上,有如移動的炸彈,怎不令人恐懼。 」至此,問題框架便被定調為「隨機殺人案=精神障礙者的犯行」。
其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早有明訂:「身心障礙者涉及相關法律事件,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其發生原因可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狀況,傳播媒體不得將事件發生原因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狀況。」若是違反,媒體得受罰。而衛星電視公會新聞台的《新聞自律執行綱要》也明定:「新聞報導應儘量讓閱聽大眾正確認識並接納身心障礙者,並應避免將身心障礙者新聞透過剪輯或其他報導方式,影射精神疾病的危險性或身心障礙者的負面刻板印象。」
筆者推動新聞媒體自律多年以來,已經很少遇過如此倒退的言論,更何況是代表一個報社立場的社論。顯然,媒體對於精神障礙者實際犯罪樣態,並未盡到查證的責任,也犯了人云亦云的通病。

失控輿論造成集體霸凌

失控的政府背後,往往有助長失控的輿論環境,這也是一種集體的輿論霸凌。命案發生後,迅速演變成集體恐慌與憤怒,現場的影像照片及畫面從網絡社群、Line等即時通訊軟體,鋪天蓋地的「再現」,再由主流媒體不間斷放送,無異是達成散播恐慌的主因。在鄉民即正義、爆料即收益的時代,新聞自律機制建置再如何完善,也無法阻擋透過二手散播造成加倍「再現」的危害。
甚至,命案現場影像被網民加工截圖,用以抨擊「廢除死刑」的倡議者,在高密度短時間內密集播送下,對閱聽人產生極端不安與不舒服的感受,也助長仇視對立言論的散布。
這些現象,罕見地引起公民團體出面抗議,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NCC)喊話,必須要求電視媒體停止過度報導或播放女童命案照片及犯罪細節(註一);公民團體也要求網絡鄉民自律,不要任意使用女童命案照片作為個人訴求。(註二)然而,散布的威力終究還是擋不住。當輿論與媒體交雜,開始對精神疾患獵巫時,殊不知我們正對精神障礙者「集體霸凌」,即使我們只是旁觀者。
諸多關於解決霸凌的論述都直指,旁觀者的勇氣與正義感,才是阻止霸凌惡性循環的關鍵。雖然我們有公民團體聯署、開記者會聲援、人權團體透過提審進行司法救濟,但身為閱聽人或媒體人的我們,可曾在散布這些資訊與言論之前,檢視過自身的價值觀?我們是否因為「同溫層效應」,間接助長了集體霸凌精神障礙者的輿論環境,甚至推了政府一把,遂行排除異己的政策?
不管是精障者還是街友,我們需要的是更多的社區支持體系,與他們和平共處,而不是用有色眼光集體把他們逼回牆角,甚或放棄他們。

政府無對策的焦慮

事實上,自2009年起台灣陸續發生隨機殺人命案,從黃富康、曾文欽、鄭捷、郭彥君、龔重安,再到王景玉,每起案件或多或少都將犯罪原因,指向疑與吸毒、長期失業、霸凌、精神疾病等因素有關。但是,以往並未像此次由中央到地方政府,失控地上演企圖排除精障與弱勢者,以「淨化」社會的運動。
國家之所以會主導此次行動,反映出主政者無法提出有效對策的焦慮,故只好移轉到民粹輿論,以杜悠悠之口。但事實上從政治大學「搖搖哥」事件,我們只看到政府未經充分溝通就強行抓人、強制就醫。這種想解決不定時炸彈的作法,反而製造了更多衝突與恐慌,而且也根本搞錯方向。
隨機殺人案沒有既定規則、難以掌握,所以各國多以個案方式,進行研究。許多文獻都指出,個人具有殺害、傷人等反社會行為,往往源自於社會結構因素——例如校園霸凌、毒品擴散、長期失業等等。不去釐清形成隨機殺人案件的社會結構,反而只想用個人的「精神疾病」把犯行解釋掉,雖然最快速,卻也是最容易徒勞無功。
藉由這次命案,誠如小燈泡母親所說,「希望政府各級單位可以做點事情,讓媽媽們能夠安心工作、安心帶小孩,這不是立什麼法就能解決的事,希望政府可以從根本、從家庭、從教育來讓這樣子的人(指兇嫌)消失在社會上」。
在尚未完成司法審判前,主政機關或媒體輿論應當謹守「無罪推定原則」,不該透過標籤特定族群,或簡化犯罪歸因入人於罪。媒體更應藉此機會,撐大多元公共論述空間,深入檢討監督相關公共政策。讓我們從社會結構中找答案,勿讓孩子們活在恐慌或集體霸凌異己者的環境中。

註一:全民連署要求NCC約束媒體「過度報導隨機殺人事件」 。
註二:民間團體呼籲網友自律勿違反兒少法變相利用女童命案照片散播仇視言論。

(本文原載於《端傳媒》,2016年4月7日。)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聲明稿】媒改盟聲明:關於52台,NCC應避免排頻「碎片化」 讓全體國人擁有看到公廣新聞服務的同等權利!

【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 與 媒體改造學社 聲明】 關於52台,NCC應避免排頻「碎片化」 讓全體國人擁有看到公廣新聞服務的同等權利!  有線電視52台「空頻」多時,影響全台近五百萬有線電視收視戶權益。如何儘速且妥適解決52台空頻問題,且避免排頻結果過於碎片化,允為NCC近期需要面對的迫切課題。  我們同意NCC日前宣示的四項處理原則,亦即「增進市場競爭、消費者權益保護、內容多樣性及其他公共利益」。我們認為,促成公廣華視新聞頻道上架52,應該是目前最符合上述處理原則的決定,因為公廣華視頻道的收視率雖非最高,但其新聞內容專業表現相對優質,不僅少有內容違規裁罰記錄,而且明確拒絕新聞置入性行銷,也不會為了收視率考量而製播羶色腥內容。  我們認為,公廣集團有責任提供全時段優質新聞服務給全體國人,而全體國人也有權利要求在有線電視新聞頻道區塊看到公廣華視新聞頻道!  目前,中嘉有線電視系統已正式向NCC提出由公廣華視新聞頻道上架52頻道之申請。對於中嘉在有線電視新聞頻道區塊首度提供公廣集團華視新聞上架之壯舉,我們予以肯定與支持,因為國人終於在主流新聞區塊中擁有一個來自於純商業新聞頻道之外的選擇。雖然公廣華視新聞頻道目前與其他商業電視台一樣有播出商業廣告,但它比一般商業台肩負更多公共價值與義務,並且近年來也在事實查核和新聞品質的把關上投入相當多努力。  為了保障國人在有線電視新聞區塊看到公廣華視新聞,此次排頻結果自不宜過度碎片化,以免徒增電視新聞市場秩序紛擾,尤其不宜任由少數商業電視集團繼續寡占目前仍具有頻道稀少性的新聞區塊。  我們呼籲,NCC應儘速通過公廣華視新聞頻道上架或移頻至52台,因為公廣華視新聞頻道上架52台應該是一個最符合公共利益的選擇,NCC也有責任予以促成。

【聲明稿】媒改盟聲明:媒體不應濫用新聞自由,NCC應嚴格落實換照審查

  針對中天新聞台執照換發一事,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有以下聲明:   憲法保障新聞自由之目的並非保障新聞媒體自身之利益,而是確保新聞媒體免於外在及內部的干預,以達成新聞監督政府的「第四權」功能。根據前大法官林子儀之見解,「政府為維護新聞媒體的自主性和促進新聞媒體提供多元資訊,針對新聞媒體制定管制措施,是符合新聞媒體理念的具體管制目的」。故頻道換照審查並非政府對於新聞自由之侵害,包含中天新聞台在內之任何頻道,沒有逃避規管的權利。   中天新聞台之營運問題並非一日之爭。依據 NCC 資料統計,中天新聞台在本次執照有效期間,遭裁罰及警告件數高達 23 件(違規情形詳見註一),累計罰鍰金額逾千萬元,為全台新聞頻道之冠,顯見其內控之失靈。針對 2014 年執照換發之附款承諾中天新聞台亦未積極實踐,遲至 2019 年才在遭 NCC 裁罰後,完成「獨立審查人」設置。對於如此頻遭裁罰,無法落實附款承諾之新聞頻道, NCC 更應秉持《 通訊傳播基本法 》賦予之權責,依《行政程序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換照審查辦法》審慎公正進行換照審查,勿枉勿縱。   連日來,包含中天新聞台本身製播之內容在內,針對中天新聞台換照審查存在許多流言蜚語。媒改盟呼籲中天新聞台應恪遵自訂之《涉己事務新聞製播規範》,妥善處理涉己新聞,不應讓新聞媒體淪落為為自身利益辯護之工具。各政治勢力、利益團體請勿企圖操作換照審查結果,藉此謀取政治、經濟利益,戕害台灣得來不易的民主法治基礎   台灣電視新聞亂象叢生的問題由來已久,媒改盟認為解決之道應從嚴格落實頻道申設、評鑑和換照機制,淘汰不適格之頻道經營者做起。讓有心為提供電視新聞服務之經營者進入市場,觸發台灣電視新聞製播品質向上提升之動力。 註一:中天新聞台於本次執照效期內( 103.12.12 ~),違規情形包括: 1. 共計違規 23 次,受警告處分 2 件,受罰鍰處分 21 件,核處金額共計 1,073 萬元。 2. 受核處事由:未善盡事實查證 12 件、節目廣告不分 2 件、妨害兒少身心健康 3 件、違反兒少法 1 件、妨害公序良俗 4 件、營運不當損害民眾視聽權益 1 件。

各電視新聞自律與倫理委員會網站連結

各電視新聞自律與倫理委員會網站連結如下,請大家一起監督。 壹傳媒倫理委員會 中天倫理委員會 民視新聞自律暨諮詢委員會 TVBS新聞自律諮詢顧問會議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聞自律委員會 中華電視公司自律諮詢委員會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倫理委員會   臺灣電視公司自律委員會   年代評議委員會   東森新聞暨節目諮詢委員會 非凡新聞自律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