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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稿】抗議年代電視台《新聞面對面》節目 違反新聞自律原則 讓夏林清上節目喊冤 引導輿論公審及判案

抗議年代電視台《新聞面對面》節目

 違反新聞自律原則  讓夏林清上節目喊冤  引導輿論公審及判案

 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聲明稿
 

眾所矚目的輔大性侵案已進入司法程序,教育部性平小組亦於日前審查認定輔大處理流程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監察院目前也啟動調查該案相關機關人員與教育/社政主管機關處理方式是否妥適,釐清過程中有無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等違失。同時輔仁大學也於昨日公開聲明表示 1.依校園性侵害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5條,此案相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對被害人進行干擾以免造成二度傷害,教師若有違反,將移送教師評審委員會議處。2.建議夏教授即刻起請勿再發布有關此案件之相關評論,或接受媒體任何形式以此為主題之採訪或節目邀約,以免誤觸上述準則。這些措施目的就是要避免事件一再落入零碎資訊的拼湊、各說各話的羅生門,並對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造成再次傷害與輿論公審進而干擾後續調查與司法審理。

    但隨著該案件各種資訊及論述觀點皆已於網路大量散布之際,新聞媒體身為影響廣大的社會公器,更應針對該案所涉及之侵害案件自律原則節制報導,避免造成全民公審、繼續消費性侵害事件。然而,年代電視台《新聞面對面》政論節目於2016926日竟跨越媒體自律紅線,直接邀請相對關係人夏林清教授上節目公開談論此案相關情節(即其所稱之「案外案」),但此舉已違反年代新聞自律公約第七點:除非涉及公共利益,新聞工作者應尊重新聞當事人的隱私權;即使基於公共利益,仍應避免侵擾遭遇不幸的當事人。另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前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第一項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然而社會大眾已知輔大性侵案與夏師與被害人的關係,在未經被害人同意下該節目仍公然邀請夏林清上節目繼續闡述其對該案的相關立場,早已涉及揭露當事人隱私及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此外該節目完全忽略夏林清已是須接受調查之身份,竟開闢時段讓其上節目侃侃而談其對於該案所堅持之「鼓勵情慾流動,但不可裝無辜」的立場並喊冤,試圖引導社會輿論導向羅生門事件。該節目豈能因收視率,而無視於相關討論對被害人的再度打擊與騷擾?

因此我們嚴正抗議並呼籲各界同聲譴責年代電視台此種違反新聞自律的行為,並呼籲主管機關NCC依法要求年代電視台不得於電視、網路或任何媒介重播該集節目,並限期提出檢討改善措施。我們也呼籲所有的閱聽人,集體向NCC申訴年代電視台的離譜行徑;唯有閱聽大眾採取明智的態度,才能有效遏止媒體對該案不當的推波助瀾並繼續輿論公審,讓案件盡早完成必要之調查程序

年代新聞台申訴網站:
NCC申訴網站:


發起團體: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勵馨基金會、台灣防暴聯盟、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臺北市紀錄片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台東縣社會福利聯盟、婦女新知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媒體改造學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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