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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稿】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聯合聲明:針對南部女大生命案呼籲媒體及社會大眾自律

 【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聯合聲明】

針對南部女大生命案呼籲媒體及社會大眾自律

今年(2020)11月初,南部發生女大學生擄人棄屍案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洩漏本案偵查中資訊,各家媒體亦大肆報導本案,而部分報導內容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以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新聞自律執行綱要》、《媒體報導對性侵害犯罪事件性騷擾事件暨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之被害人處理原則》等法律或自律規範。在事實尚待偵查釐清下,卻因傳播引發網路公審,導致犯嫌老家遭擲雞蛋,不僅不利偵查,也再次讓家屬承受巨大壓力。

媒改盟在此呼籲:

1. 媒體應遵守法律及媒體自律規範

2.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依法請媒體將觸法之報導更正,如有必要應予以裁罰

3. 偵辦本案之檢警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

4. 社會各界應持理性態度共同監督此案。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案情說明及相關作為,違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在多則報導中的影片可見警方將犯嫌帶至警局內之影片,拍攝者並詢問:「為什麼要殺他?」由於該影片視角是由警局內往外拍攝,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疑似讓媒體在警察局內守候、拍攝,未落實禁制管制區之規定。且時任歸仁分局分局長亦洩漏所得心證、犯罪嫌疑人之供述、前科資料等資訊已經違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10條第5項、同法第7條、第9條第4項、第1項第1款、第7款及之規定,媒改盟呼籲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不應洩漏偵查中案件之資訊。


相關報導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媒體報導對性侵害犯罪事件性騷擾事件暨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之被害人處理原則》揭露被害人之個人資料:

多家媒體報導提及被害人就讀學校、科系及年級、國籍、年齡等可得識別之資訊,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1項、《媒體報導對性侵害犯罪事件性騷擾事件暨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之被害人處理原則》第1條、第2條,在被害人死亡之情形,僅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或揭露必要者,方得以例外報導;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並未認定本件有揭露之必要,則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1條之規定,處以罰鍰並限期改正。

針對衛星廣播電視媒體,《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新聞自律執行綱要》第二章第2條「二、新聞報導應善盡保護性侵害、性騷擾被害人,及家暴受害人之責任。」且「不得報導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及其關係、就讀學校、服務機關等詳細個人資料,或其他讓人足以辨識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規定報導性侵害案件時不應公布被害人可得識別之資訊,媒改盟呼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正視本件之相關報導,如認本件揭露被害人之資訊無助於社會公益,則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1條,對違反規定之媒體處以罰鍰並限期改正。


報導應尊重個人隱私,避免媒體公審:

經多家媒體報導揭露犯罪嫌疑人姓名、住處、家人職業等資訊後,引起大眾憤慨,在社群媒體謾罵、轉發犯嫌照片及姓名,更前往嫌疑人老家丟擲雞蛋,已違反《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新聞自律執行綱要》第二章第4條之規範。


報導犯罪事件處理,應避免詳細報導犯罪手法:

多則報導提及犯嫌「滿口謊言」,甚至直接以「變態魔」稱之,以誇張、刺激方式報導案件,亦找來「目擊者」,詳述本案犯案過程報導,違反《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新聞自律執行綱要》第三章第1條第4項:「避免以誇張、煽情、或刺激方式報導刑事案件」、第5項「避免詳細報導犯罪手法,以免產生模仿效應。」之規定。


呼籲媒體勿刺激、煽動大眾,激發非理性行為;社會各界亦應理性關注:

媒改盟除呼籲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身為本案之偵查輔助機關,應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也呼籲各家媒體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遵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外;社會大眾亦應理性節制,新聞媒體謹守把關者責任;社會大眾自主下架與共同監督網路論壇平台,還給本案理性究責的空間。


發起團體: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連署團體:財團法人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社團法人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臺灣兒童權益聯盟、財團法人羅慧夫顱顏基金會、社團法人臺灣青年民主協會、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財團法人基督教芥菜種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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