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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通知】2014兒少新聞妙捕手第五屆金芭樂獎頒獎典禮記者會





採訪通知,敬邀蒞臨採訪
       
兒少新聞妙捕手2014網路媒體識讀調查公佈
   暨第五屆平面媒體「金芭樂獎」記者會

    318學運、澎湖復興航空空難、高雄氣爆事故、九合一地方選舉,以及一連串食安問題!!!2014年的台灣,除了這些震撼社會各界的社會、政治及民生議題是不是就沒有其他新聞需要關注了呢?由數個公民團體所組成的「兒少媒體監督連線」仍持續監督平面媒體兒少新聞報導,每年透過頒發平面媒體兒少新聞「金芭樂獎」提醒媒體落實兒少新聞自律

    今年金芭樂獎邁入第五屆為擴大閱聽人參與關注兒少新聞報導品質,台少盟透過大專院校服務學習課程招募監看志工,針對年度平面媒體兒少新聞報導內容進行案例分析並從中票選出三件重大案件包含古墓母女遣返越南事件、台北捷運無差別殺人事件與張彥文情殺事件等三件重大兒少新聞事件,並於「兒少新聞妙捕手」網站舉辦「網路媒體識讀」活動,分析網友對於媒體相關報導之看法。本次票選活動自2014129日至1217日上午九時為止共有1,397位閱聽人參與其中女性909男性有488人,未滿18歲填答問卷的網友佔26%1935歲網友約佔43%;本次票選活動更是首度踏入中學校園,並結合公民等課程,鼓勵老師邀請學生填答問卷。調查內容包括:照片及圖片的呈現方式是否過度血腥或暴力、內容是否過度描述犯罪細節、報導中是否揭露兒少的個資與隱私,以及民眾對於新聞處理的看法及閱聽感受等記者會當中我們將會公布今年度金芭樂獎獎落誰家,以及近三年來四大平面報紙在兒少新聞報導表現上的趨勢與變化。本次記者會同時也邀請到台北市政府兒少諮詢代表及參與兒少新聞妙捕手媒體識讀課程的國中同學前來分享兒少新聞媒體識讀的心得與看法,敬邀您前來採訪!

記者會時間:20141219()上午10:00-11:00
記者會地點:台灣國家婦女館大會議室(台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159)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研發員 林彣鴻
出 席 人員: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大眾傳播研究所副教授暨所長王維菁、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資源開發組組長田鏡如、台北市政府兒少諮詢代表黃怡瑄、新北市立樹林高級中學國中部三年級學生王皇文
記者會流程:
時間
內容
10:00-10:05
記者會開場
10:05-10:20
2014網路媒體識讀大調查結果公布,並進行第五屆「金芭樂」頒獎&大合照
10:20-10:55
與會來賓評論本次調查結果 & 青少年分享參與妙捕手兒少新聞識讀心得
10:55-11:00
開放現場媒體提問

新聞連絡人: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研發員 林彣鴻 0912-988-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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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稿】針對「南投少年性侵案」嚴重洩露未成年者個人資訊,過度煽動群眾網路公審

 【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聯合聲明】 中部「少年校園性侵案」 網路與社群媒體嚴重洩露未成年當事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個人資訊 造成媒體公審、網路霸凌等私刑效應 公民團體譴責及呼籲各媒體及網友應即刻自律 近期中部地區某校高中生性侵事件在網路媒體、論壇上引起公憤,大批網友群起對未成年加害者及被害者進行人肉搜索,並散佈關於未成年加害者的姓名、校名、照片,及其家屬姓名、照片等個人資訊。後續更有部分網友在公開平台指責該校為『後宮花園』,甚至不問是非謾罵該校其他學生為『人渣學校的學生』;部分媒體更是帶頭號召網友對該校丟雞蛋。 部分民眾及媒體轉發本案案情相關報導時,一併將報導當事人及其家屬個人資訊完整轉發,並以煽動、誇大聳動、謾罵等手法評論本案,致對未成年當事人及非相關當事人進行網路霸凌,造成媒體公審及歧視效應,足以侵害被指涉之人及學校之隱私權益。因此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民間兒少服務與權益推動等民間團體,共同呼籲民眾切勿跟風轉發相關報導所涉之個人資訊;媒體更應遵守新聞自律原則,勿帶頭煽動民眾情緒,以遏止該案目前所造成之網路人肉搜索及霸凌風氣。尤其該案已經進入司法調查程序,各界應持理性監督態度關注此案,而非號召動員去學校丟雞蛋助長動私刑歪風。 ➤部分媒體及網友轉發未成年人資訊未加以隱蔽形同二度傷害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規定「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兒少之姓名或足以辨識身份之資訊。」第3項規定「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兒少之姓名或足以識別身份之資訊。」另外,《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亦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識身份之資訊。」第2項規定「前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第一項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份之資訊。」並在同法第13-1條對違反之人定有處罰規定。 部分網友及媒體轉發新聞報導、評論本案新聞報導時,將涉案未成年者之姓名、學校、照片等個人資訊,以及其家屬之姓名、工作場所、職位、照片等個人資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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