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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團體提出的人權原則和改革訴求:8/17公聽會會議手冊資料之一


民間團體提出的人權原則和改革訴求
8/17公聽會會議手冊資料之一

NGO與媒體自律公約的社會對話:新聞報導與人權
民間團體提出的人權原則和改革訴求


1.   尊重隱私權
   (a)尊重受訪者個人意願,禁絕未經當事人同意的偷拍行為。
   (b)性傾向、個人情慾皆屬無涉公益的個人隱私。不論公眾人物、影藝明星或一般民眾,皆不應未經同意,即報導其性傾向或情慾生活。
   (c)未經兒童及少年當事人以及其監護人同意,不得對其進行誘騙或跟拍採訪。當監護人同意,但當事人不同意時,應尊重當事人意願。

2.   關於犯罪新聞
   (a)罪犯也有基本人權。例如:不應播出吸食搖頭丸轟趴被捕者的裸體影像。
   (b)嚴守偵察不公開原則。例如:警方偷拍帶不得播出。
   (c)不報導未經審判確定的案情,不曝露被害人、嫌疑人與關係人相關資訊
     (特別是在家暴、性侵害、性騷擾等案件,以及未成年人案家或安置庇護地點時)。
   (d)不藉由各種報導手法,如製作模擬劇情、假人繪圖、模擬動畫等,過度直接詳述犯罪歷程。
   (e)不將犯罪者、自殺者英雄化。
   (f)應著重制度面的解決之道,不片面責怪受害人。
3.  關於醫院、病患、自殺新聞
   (a)醫院是救人場所,關乎病人生命與權益,記者不應隨意進入醫院,干擾病人安寧與醫療作業。
   (b)應禁絕記者進入急診室採訪、攝影。
   (c)電視台不應接受特定藥商或醫院醫師的置入性行銷,傳播誤導性醫藥訊息,傷及病患權益。
   (d)關於自殺案件應避免相關臆測或過度重複報導,以至對其親友造成二度傷害。
   (e)尊重往生者,應避免死亡人體之直接暴露或不雅處置之鏡頭。
4.  關於弱勢團體的報導
   (a)針對弱勢團體的報導,不應將其「標籤化」;或使用歧視性字眼。
      ---前者例如,不應稱呼新移民女性為「外籍新娘」、「大陸新娘」。
      ---後者例如,針對弱勢兒童少年(如行為偏差、未婚懷孕、身心障礙兒少等)應特別避免使用主觀道德判斷字眼來報導。
   (b)避免將弱勢團體「污名化」。例如,不斷報導如兒少、原住民、同志、單親、離婚或外籍婚姻家庭等犯罪或各項社會問題。
   (c)避免將弱勢團體「他者化、尋奇化」。
5.  不物化女性
   (a)不播送將女體商品化的婚姻仲介廣告。
   (b)不使用物化女性身體的字眼,例如:「女F4通告費以奶計價 一球2500元」、「女F4的兩粒總共保兩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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