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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團體提出的人權原則和改革訴求:8/17公聽會會議手冊資料之一


民間團體提出的人權原則和改革訴求
8/17公聽會會議手冊資料之一

NGO與媒體自律公約的社會對話:新聞報導與人權
民間團體提出的人權原則和改革訴求


1.   尊重隱私權
   (a)尊重受訪者個人意願,禁絕未經當事人同意的偷拍行為。
   (b)性傾向、個人情慾皆屬無涉公益的個人隱私。不論公眾人物、影藝明星或一般民眾,皆不應未經同意,即報導其性傾向或情慾生活。
   (c)未經兒童及少年當事人以及其監護人同意,不得對其進行誘騙或跟拍採訪。當監護人同意,但當事人不同意時,應尊重當事人意願。

2.   關於犯罪新聞
   (a)罪犯也有基本人權。例如:不應播出吸食搖頭丸轟趴被捕者的裸體影像。
   (b)嚴守偵察不公開原則。例如:警方偷拍帶不得播出。
   (c)不報導未經審判確定的案情,不曝露被害人、嫌疑人與關係人相關資訊
     (特別是在家暴、性侵害、性騷擾等案件,以及未成年人案家或安置庇護地點時)。
   (d)不藉由各種報導手法,如製作模擬劇情、假人繪圖、模擬動畫等,過度直接詳述犯罪歷程。
   (e)不將犯罪者、自殺者英雄化。
   (f)應著重制度面的解決之道,不片面責怪受害人。
3.  關於醫院、病患、自殺新聞
   (a)醫院是救人場所,關乎病人生命與權益,記者不應隨意進入醫院,干擾病人安寧與醫療作業。
   (b)應禁絕記者進入急診室採訪、攝影。
   (c)電視台不應接受特定藥商或醫院醫師的置入性行銷,傳播誤導性醫藥訊息,傷及病患權益。
   (d)關於自殺案件應避免相關臆測或過度重複報導,以至對其親友造成二度傷害。
   (e)尊重往生者,應避免死亡人體之直接暴露或不雅處置之鏡頭。
4.  關於弱勢團體的報導
   (a)針對弱勢團體的報導,不應將其「標籤化」;或使用歧視性字眼。
      ---前者例如,不應稱呼新移民女性為「外籍新娘」、「大陸新娘」。
      ---後者例如,針對弱勢兒童少年(如行為偏差、未婚懷孕、身心障礙兒少等)應特別避免使用主觀道德判斷字眼來報導。
   (b)避免將弱勢團體「污名化」。例如,不斷報導如兒少、原住民、同志、單親、離婚或外籍婚姻家庭等犯罪或各項社會問題。
   (c)避免將弱勢團體「他者化、尋奇化」。
5.  不物化女性
   (a)不播送將女體商品化的婚姻仲介廣告。
   (b)不使用物化女性身體的字眼,例如:「女F4通告費以奶計價 一球2500元」、「女F4的兩粒總共保兩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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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稿】針對「南投少年性侵案」嚴重洩露未成年者個人資訊,過度煽動群眾網路公審

 【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聯合聲明】 中部「少年校園性侵案」 網路與社群媒體嚴重洩露未成年當事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個人資訊 造成媒體公審、網路霸凌等私刑效應 公民團體譴責及呼籲各媒體及網友應即刻自律 近期中部地區某校高中生性侵事件在網路媒體、論壇上引起公憤,大批網友群起對未成年加害者及被害者進行人肉搜索,並散佈關於未成年加害者的姓名、校名、照片,及其家屬姓名、照片等個人資訊。後續更有部分網友在公開平台指責該校為『後宮花園』,甚至不問是非謾罵該校其他學生為『人渣學校的學生』;部分媒體更是帶頭號召網友對該校丟雞蛋。 部分民眾及媒體轉發本案案情相關報導時,一併將報導當事人及其家屬個人資訊完整轉發,並以煽動、誇大聳動、謾罵等手法評論本案,致對未成年當事人及非相關當事人進行網路霸凌,造成媒體公審及歧視效應,足以侵害被指涉之人及學校之隱私權益。因此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民間兒少服務與權益推動等民間團體,共同呼籲民眾切勿跟風轉發相關報導所涉之個人資訊;媒體更應遵守新聞自律原則,勿帶頭煽動民眾情緒,以遏止該案目前所造成之網路人肉搜索及霸凌風氣。尤其該案已經進入司法調查程序,各界應持理性監督態度關注此案,而非號召動員去學校丟雞蛋助長動私刑歪風。 ➤部分媒體及網友轉發未成年人資訊未加以隱蔽形同二度傷害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規定「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兒少之姓名或足以辨識身份之資訊。」第3項規定「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兒少之姓名或足以識別身份之資訊。」另外,《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亦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識身份之資訊。」第2項規定「前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第一項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份之資訊。」並在同法第13-1條對違反之人定有處罰規定。 部分網友及媒體轉發新聞報導、評論本案新聞報導時,將涉案未成年者之姓名、學校、照片等個人資訊,以及其家屬之姓名、工作場所、職位、照片等個人資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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