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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間團體對媒體報導要求的人權原則闡述:8/17公聽會會議資料之一


各民間團體對媒體報導要求的人權原則闡述

8/17公聽會會議資料之一
包含
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婦女新知基金會、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權會、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


各民間團體對媒體報導要求的人權原則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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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諮詢熱線協會

媒體改造尊重同志人權


1.       拒絕媒體搜奇、偷拍式報導:

1992年台視偷拍事件至今,臺灣媒體從未間斷對同志的偷拍報導方式。儘管1992年馮光遠發起媒體自律連署,在當時造成了媒體迅速道歉、主播下台的狀況。但事件過後,我們看到臺灣媒體依舊以一種偷窺的、搜奇的,把同志當成奇珍異獸似的報導方式當作媒體消費對象。1998年華視夜間新聞,乃至2004年三立女同志偷拍事件,相同的事件如出一轍並且從未間斷。甚至連同志的驕傲大遊行,媒體的焦點也都只著重在同志的裝扮,甚至以「奇裝異服」、「怪異打扮」等字眼描述,完全忽略同志遊行的主題與對社會多元開放的正面意義。


2.       性傾向個人隱私之保護:

性傾向乃屬個人隱私。不論是一般民眾抑或公眾人物,個人的性傾向不應該成為茶餘飯後的八卦報導。媒體不應該將個人的性傾向當作新聞報導,即使他是公眾人物,他的性傾向為何與公眾利益並無相關,媒體不應以新聞自由為藉口,行侵犯個人隱私之實。媒體應該在新聞報導中落實個人隱私之保護,排除侵犯個人隱私惡意及八卦的報導。 


3.       去除同志犯罪化、病態化報導:

每當有社會新聞或犯罪新聞當事人是同志時,新聞報導總是過度強調當事人的同志身份,性傾向、性別特質似乎遠比事件本身來的重要。舉例來說,2004年的女教練事件,當事人的同志身份被擴大渲染,報導更常出現「同性畸戀」等字眼。對於跨性別朋友更常出現「人妖」等嘲諷的字眼,如2004年某報以「第三性熱舞尾牙秀  遇辣妹被譏人妖  不敵全裸脫衣舞」為題的報導。另外則是新聞報等經常將同志與愛滋病作不當連結,同志與愛滋病並不能劃上等號,將同志與愛滋作不當連結,只是將同志病態化,對於同志及愛滋感染者族群來說更是雙重的歧視。新聞媒體將同志作犯罪化、病態化的連結報導,只會加深長期以來社會對於弱勢族群的污名。媒體作為社會公器應賦予社會教育之功能,並弭平社會對於少數族群的污名,去除將同志犯罪化、病態化的報導。



4.       拒絕警方與媒體的共犯結構:

長期以來警方與媒體的共犯結構對同志族群造成莫大的傷害,1998AG事件,當事人在警方的強迫指使下,在媒體面前做出模擬性交的動作;2004年農安轟趴,93名同志被迫赤裸在媒體面前被拍攝,更有許多人的臉在未經處理下出現在螢光幕前,許多同志因此被迫出櫃。即使警方通知媒體前來拍攝有錯在先,媒體也不應該在收視率的金箍咒下,舐血地把同志當作祭品。媒體不應成為警方作秀式辦案的工具,也不該成為警方侵犯人權得幫凶。媒體作為社會公器,應謹守保障人權的底線,畢竟這些基本人權,從弱勢族群基本人權到言論自由,不正是媒體應有的道德操守,並且誓死捍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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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人權促進會


新聞報導應該秉持客觀、中立、專業的原則:

1. 報導犯罪新聞時,必須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不報導未經審判確定的案情,不製作模擬劇情,不拍攝被害人、嫌疑人或關係人,不暴露被害人、嫌疑人或關係人相關資訊。

2.    不報導未經證實的消息。

3.    不使用具歧視性或情緒性的字眼。

4.    新聞報導不應商業化、廣告化;不應淪為政治人物或政黨的代言工具。


新聞節目或其他類節目:必須尊重受訪者或被報導者隱私權與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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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新知基金會


尊重隱私權,避免二度傷害

q  家庭暴力、性侵害與性騷擾受害人及其親屬的隱私權應受保護。請尊重事件當事人的隱私權,勿報導其姓名及任何可以辨識其身分之資訊(亦包括其家人),即使案件已經宣判或經有關單位公佈,亦應秉持保護受害者立場,防止二度傷害。

q  家暴受害人的居所及庇護所應予保密,避免因曝光而導致其生命、身體陷於危險。


別複製刻板印象,停止污名化報導

q  不應使用”外籍新娘”、”大陸新娘”詞彙。

q  不應過度強調外籍/大陸配偶犯罪、家暴等個案。刻意污名化。

q  根據內政部統計,新移民二代並無高於國內幼兒發展遲緩比例,媒體不應刻意強調新移民二代發展遲緩個案

q  請正視多元家庭價值,停止單親家庭污名化。單親家庭不是破碎家庭,單親家庭子女不都會變壞。註:此項可以引申出對於特定族群(例如原住民、同志、單親、外籍配偶、性工作者)污名化禁止原則。


不報導犯罪手法,使用價值中立的詞彙

q  勿將犯罪者英雄化。例如全文引用情殺事件加害人「得不到你就毀了你」的言論,不斷複製錯誤觀念。

q  勿過度報導犯罪手法及追捕過程,以免造成仿效。


正面探討制度面問題,而非將新聞事件私人問題化

q  新聞報導應著重探討制度面的解決之道,而非責怪受害人,將受害事件私人問題化。舉凡影射受害人性史複雜或婦女夜歸而受侵害、單身赴約皆只是在重複陳述受害人的過失,無異使受害人的處境更為惡化,且無關於公益。應深入分析造成社會問題的制度性原因(包括制度設計不良、法律實踐缺失)。


廣告

q  媒體不應播送將女體商品化的婚姻仲介廣告


善盡查證之責,尊重合法權利行使

q  請切實了解法律規定後再進行報導,例如,過去兩性工作平等法被錯誤報導成只有宣示意義,沒有罰則,都是因為記者根本就不了解兩平法的規定。

q  勿以父權之道德標準責難主張權益者。合理主張繼承權是正當的權利行使,請勿再以父權角度責怪女性爭取權益,例如出嫁女兒爭取繼承即為不孝的報導明顯不符合現行民法子女皆有平等之繼承權的規定。


尊重受訪意願,體現多元價值

q  原住民因為政治因素、豐年祭典、觀光旅遊、天災人禍,近年來儼然成為爭相報導的對象。只是原住民不是漢人的小丑,我們的傳統服不是奇裝異服,我們的舞蹈動作豈能為了鏡頭要捕捉的剎那而定格?我們處在殘破不堪的家園還能高歌,不是樂天,而是選擇一種積極的人生觀,常常為了要增加畫面的可看性,不顧當事人的意願,隨拍隨報。不用專業及尊重多元文化的態度報導原住民新聞已成為台灣新聞人員的通病。

加強從業人員訓練  拓深分析視野

q  從公視的原住民新聞雜誌、部落面對面到今年開播的原住民電視台,過去的頻道始終沒能引起社會大眾注目是因為報導不夠深入,原住民的媒體人員是否有把握這個發聲的頻道,我們不要只是浮面的報導。請加強對媒體從業人員的教育訓練,讓民眾能看見具有喚醒社會意識、使命感的媒體從業人員的深入分析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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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

1.未經性工作者同意,禁止媒體偷拍性工作者之工作作業過程及內容

2.對於警方進入性產業場所拍攝之「搜證錄影帶」

  禁止媒體放映,因為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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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兒少團體的人權原則:

1.      我們反對在未經或違反兒童少年當事人意願之情況下,直接運用成人權威或以誘騙手法,對兒童少年進行跟拍或侵入性的採訪,或製造容易對號入座的兒少新聞報導。
2.      針對兒少性侵害或受虐新聞報導,應避免藉由假人繪圖、模擬動畫等方式,或採取連續劇式八卦報導手法,過度直接詳述性侵害或施虐歷程,造成引發潛在加害人模仿效應。
3.      針對特殊兒童少年案例之報導(如行為偏差、犯罪、未婚懷孕、身心障礙等)媒體應避免使用歧視性或主觀道德判斷字眼,以及斷章取義的圖片說明,加深社會大眾對其標籤化。
4.      媒體採訪標題應多使用正向積極或中性字眼,圖片亦應多刊登積極正向的兒少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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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

從晚晴的角度提出對媒體節目及報導的一些看法。

一、單親污名化:我們一直認為媒體在報導一些社會事件時會特別標榜『單親家庭』,事實上,有很多社會事件來自非單親家庭卻並未被特別強調。

二、離婚污名化:媒體對於離婚夫妻之間發生的個案似乎特別有興趣,越是激情演出,越是報導詳盡,卻鮮少給予正面的報導。

三、過於煽色腥:在特殊節日會喜歡找悲情案例,一些節目也是如此,個案故事如果不夠血淚交織,媒體不感興趣。

綜合以上,我們覺得有的媒體從業人員不夠專業,媒體本身對社會缺乏正面教育功能,並透過誇張的戲劇或聳動議題的節目傳遞了不正確的社會現象與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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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權會


一、新聞台所有員工包括主管在內,每年在職訓練應有4小時的性別主流化、法治與人權教育。
二、新聞報導時,應拒絕使用傷害或歧視女性的言詞及畫面。
三、在開始拍攝前,應先徵詢當事人的同意後為之;如當事人在受訪途中表達不願意繼續談論時,則應將該段畫面刪除且不得使用。
四、新聞製播應禁止過度揣測模擬或翔實記敘犯罪手法之報導,以免無意間教導犯罪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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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

社會事件報導需有生命人權之關懷
一、對自殺案件之處理
1.避免詳述或模擬自殺的方法、過程及地點
2.避免猜測或簡化自殺的因素
3.不要將自殺者英雄化
4.避免一再炒作同一自殺案件造成相關家人及倖存者的二度傷害
5.在報導自殺案件的同時應同時提供相關心理專業服務資訊
二、對一般動物之報導
1.避免任何殘殺或不雅凌虐之鏡頭
三、對車禍或凶案事件之處理
1.避免死亡人體之直接暴露或不雅處置之鏡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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