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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稿】媒改盟聲明:關於52台,NCC應避免排頻「碎片化」 讓全體國人擁有看到公廣新聞服務的同等權利!

【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 與 媒體改造學社 聲明】 關於52台,NCC應避免排頻「碎片化」 讓全體國人擁有看到公廣新聞服務的同等權利!  有線電視52台「空頻」多時,影響全台近五百萬有線電視收視戶權益。如何儘速且妥適解決52台空頻問題,且避免排頻結果過於碎片化,允為NCC近期需要面對的迫切課題。  我們同意NCC日前宣示的四項處理原則,亦即「增進市場競爭、消費者權益保護、內容多樣性及其他公共利益」。我們認為,促成公廣華視新聞頻道上架52,應該是目前最符合上述處理原則的決定,因為公廣華視頻道的收視率雖非最高,但其新聞內容專業表現相對優質,不僅少有內容違規裁罰記錄,而且明確拒絕新聞置入性行銷,也不會為了收視率考量而製播羶色腥內容。  我們認為,公廣集團有責任提供全時段優質新聞服務給全體國人,而全體國人也有權利要求在有線電視新聞頻道區塊看到公廣華視新聞頻道!  目前,中嘉有線電視系統已正式向NCC提出由公廣華視新聞頻道上架52頻道之申請。對於中嘉在有線電視新聞頻道區塊首度提供公廣集團華視新聞上架之壯舉,我們予以肯定與支持,因為國人終於在主流新聞區塊中擁有一個來自於純商業新聞頻道之外的選擇。雖然公廣華視新聞頻道目前與其他商業電視台一樣有播出商業廣告,但它比一般商業台肩負更多公共價值與義務,並且近年來也在事實查核和新聞品質的把關上投入相當多努力。  為了保障國人在有線電視新聞區塊看到公廣華視新聞,此次排頻結果自不宜過度碎片化,以免徒增電視新聞市場秩序紛擾,尤其不宜任由少數商業電視集團繼續寡占目前仍具有頻道稀少性的新聞區塊。  我們呼籲,NCC應儘速通過公廣華視新聞頻道上架或移頻至52台,因為公廣華視新聞頻道上架52台應該是一個最符合公共利益的選擇,NCC也有責任予以促成。

【聲明稿】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聯合聲明:針對南部女大生命案呼籲媒體及社會大眾自律

 【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聯合聲明】 針對南部女大生命案呼籲媒體及社會大眾自律 今年(2020)11月初,南部發生女大學生擄人棄屍案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洩漏本案偵查中資訊,各家媒體亦大肆報導本案,而部分報導內容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以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新聞自律執行綱要》、《媒體報導對性侵害犯罪事件性騷擾事件暨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之被害人處理原則》等法律或自律規範。在事實尚待偵查釐清下,卻因傳播引發網路公審,導致犯嫌老家遭擲雞蛋,不僅不利偵查,也再次讓家屬承受巨大壓力。 媒改盟在此呼籲: 1. 媒體應遵守法律及媒體自律規範 2.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依法請媒體將觸法之報導更正,如有必要應予以裁罰 3. 偵辦本案之檢警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 4. 社會各界應持理性態度共同監督此案。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案情說明及相關作為,違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在多則報導中的影片可見警方將犯嫌帶至警局內之影片,拍攝者並詢問:「為什麼要殺他?」由於該影片視角是由警局內往外拍攝,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疑似讓媒體在警察局內守候、拍攝,未落實禁制管制區之規定。且時任歸仁分局分局長亦洩漏所得心證、犯罪嫌疑人之供述、前科資料等資訊已經違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10條第5項、同法第7條、第9條第4項、第1項第1款、第7款及之規定,媒改盟呼籲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不應洩漏偵查中案件之資訊。 ● 相關報導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媒體報導對性侵害犯罪事件性騷擾事件暨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之被害人處理原則》揭露被害人之個人資料: 多家媒體報導提及被害人就讀學校、科系及年級、國籍、年齡等可得識別之資訊,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1項、《媒體報導對性侵害犯罪事件性騷擾事件暨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之被害人處理原則》第1條、第2條,在被害人死亡之情形,僅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或揭露必要者,方得以例外報導;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並未認定本件有揭露之必要,則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1條之規定,處以罰鍰並限期改正。 針對衛星廣播電視媒體,《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新聞自律執行綱要》第二章第2條「二、新聞報導應善盡保護性侵害、性騷擾被害人,及家暴受害人之責任...

【聲明稿】媒改盟聲明:NCC不應受外力影響,中天換照審查須勿枉勿縱

 【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 與 社團法人臺灣青年民主協會聯合聲明】 媒改盟聲明:NCC不應受外力影響,中天換照審查須勿枉勿縱 中天新聞台執照換發一事,持續受到社會關注。對此,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有以下聲明: 過去6年,中天新聞台遭裁罰及警告件數高達23件,累計罰鍰金額逾千萬元,居所有新聞頻道之冠。中天新聞台於前次2014年換照時,業已因頻遭開罰,備受爭議,始於換照期間陸續訂定新聞自律相關規範。然就中天新聞台本次執照持有期間之營運表現,違失情況仍未改善,亦未達成新聞自律之目標,內部控管問題明顯。 10月26日中天新聞台換照聽證會中,針對中天新聞過去6年之營運狀況,7位鑑定人聚焦於中天自律內控機制的落實情況,當中就有6位認定中天內控機制失靈、新聞頻踩紅線,其他意見更包含遭裁處案件過多、選舉報導有違公平原則、自律規範形同具文等。此外,對於中天是否提供正確資訊、員工勞動權益是否受到保障、內部專業訓練是否能因應違失問題、自律委員會之成效,以及大股東對於編採的影響等,皆遭到諸位鑑定人提出質疑。 事實上,中天新聞台於前次2014年換照時,曾承諾:以「客觀、公正、平衡原則」處理涉己新聞;建立「獨立審查人制度」;落實「中天電視新聞自主公約」。然而上述承諾卻一再跳票。中天新聞台多次以旗下新聞節目,指控換照審查過程之不公,顯已違反涉己事務製播規範。獨立審查人機制遲至2019年才在遭NCC裁罰後完備。近日更遭披露,大股東蔡衍明透過「微信群組」,直接對新聞製播下指導棋,《新聞自主公約》形同虛設。反觀英國通訊傳播法規定,廣電媒體必須遵守「適當正確」與「適當公正」的雙重義務,違者會面臨處罰。若被主管機關認定廣電業者有嚴重、故意或屢教不改地一再違法,將給予裁罰,包括罰款、縮短或中止執照期限,甚至撤照!借鏡英國相關做法,中天新聞台的確未做到「適當正確」跟「適當公正」之雙重義務。 中天新聞台換照審查過程,外界質疑聲浪不斷。旺中集團旗下中天、中時等媒體,更以「新聞自由」、「民主價值」不斷來為中天抗辯、控訴 NCC,但是「新聞自由」是否代表媒體可以不顧報導品質、完全不受規範?大法官釋字第364號解釋指出,廣播電視是人民表達思想與言論的重要媒體,能夠強化民主,對社會有廣大而深遠的影響,因此傳播媒體應該自律、善盡社會責任,「不得有濫用自由情事」,而為了避免廣電媒體資源遭到壟斷與獨佔,國家應制定相關法律規...

【聲明稿】媒改盟聲明:媒體不應濫用新聞自由,NCC應嚴格落實換照審查

  針對中天新聞台執照換發一事,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有以下聲明:   憲法保障新聞自由之目的並非保障新聞媒體自身之利益,而是確保新聞媒體免於外在及內部的干預,以達成新聞監督政府的「第四權」功能。根據前大法官林子儀之見解,「政府為維護新聞媒體的自主性和促進新聞媒體提供多元資訊,針對新聞媒體制定管制措施,是符合新聞媒體理念的具體管制目的」。故頻道換照審查並非政府對於新聞自由之侵害,包含中天新聞台在內之任何頻道,沒有逃避規管的權利。   中天新聞台之營運問題並非一日之爭。依據 NCC 資料統計,中天新聞台在本次執照有效期間,遭裁罰及警告件數高達 23 件(違規情形詳見註一),累計罰鍰金額逾千萬元,為全台新聞頻道之冠,顯見其內控之失靈。針對 2014 年執照換發之附款承諾中天新聞台亦未積極實踐,遲至 2019 年才在遭 NCC 裁罰後,完成「獨立審查人」設置。對於如此頻遭裁罰,無法落實附款承諾之新聞頻道, NCC 更應秉持《 通訊傳播基本法 》賦予之權責,依《行政程序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換照審查辦法》審慎公正進行換照審查,勿枉勿縱。   連日來,包含中天新聞台本身製播之內容在內,針對中天新聞台換照審查存在許多流言蜚語。媒改盟呼籲中天新聞台應恪遵自訂之《涉己事務新聞製播規範》,妥善處理涉己新聞,不應讓新聞媒體淪落為為自身利益辯護之工具。各政治勢力、利益團體請勿企圖操作換照審查結果,藉此謀取政治、經濟利益,戕害台灣得來不易的民主法治基礎   台灣電視新聞亂象叢生的問題由來已久,媒改盟認為解決之道應從嚴格落實頻道申設、評鑑和換照機制,淘汰不適格之頻道經營者做起。讓有心為提供電視新聞服務之經營者進入市場,觸發台灣電視新聞製播品質向上提升之動力。 註一:中天新聞台於本次執照效期內( 103.12.12 ~),違規情形包括: 1. 共計違規 23 次,受警告處分 2 件,受罰鍰處分 21 件,核處金額共計 1,073 萬元。 2. 受核處事由:未善盡事實查證 12 件、節目廣告不分 2 件、妨害兒少身心健康 3 件、違反兒少法 1 件、妨害公序良俗 4 件、營運不當損害民眾視聽權益 1 件。

【聲明稿】中部「少年校園性侵案」公民團體肯定縣政府函文 網路論壇下架所有未成年個資及案情資訊以保障兒少隱私權

  【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聯合聲明】 中部「少年校園性侵案」公民團體肯定縣政府函文 網路論壇下架所有未成年個資及案情資訊以保障兒少隱私權       今年度( 2020 年)九月份,中部爆發高中生性侵事件,本案在網路新聞、論壇等平台引起大批鄉民公審與轉發本案案情及未成年加害者個人資訊,嚴重侵犯其隱私權並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 ( 媒改盟 ) 於 2020 年 9 月 14 日發布聯合聲明呼籲各新聞媒體與網友即刻自律。     近日,該縣縣政府已函文各大網路論壇,以違反保護涉案未成年者個人資訊之法條為由,要求網路論壇刪除本案相關文章,因而引起大批網路論壇使用者反彈,誤認縣政府對本案施壓。     媒改盟肯定縣政府在本案積極正視未成年加害者之隱私權,也再次呼籲民眾切勿持續跟風轉發相關資訊,尤其該案已經進入司法調查程序,各界應持理性監督態度關注此案。   ■            未成年加害者之隱私權應平等地受到兒少相關法規保障    不論涉案兒少為加害人抑或是被害人,其隱私權均應無分別地受到法律保護。相關法規之立法意旨並非如網友所訛傳之為隱匿或壓下消息云云,而係為避免雙方兒少當事人未來回歸校園或社會時,持續遭到不特定人士追問當時案件細節,使當事人被迫不斷自我揭露、無法透過適當的輔導支持體系與法律體系獲得協助,更不會持續受到不當輿論的二度傷害。     《兒童權利公約》第 40 條明定應對涉案兒少之隱私權予以保障,確保涉案兒少( 1 )有權要求獨立且公正的機關或司法機構依法公正審理並得獲得適當的法律或其他協助;( 2 )涉案兒少於重返社會後,能夠擁有尊嚴及價值感。     該縣政府函文所引用之《兒童及少年權益與福利保障法》第 69 條、《性侵害防治法》第 13 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4 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8 條等法律規範媒體或任何人均不得公開揭示、報導、記載兒少之姓名或足以識別身份之資訊,即係...

【聲明稿】針對「南投少年性侵案」嚴重洩露未成年者個人資訊,過度煽動群眾網路公審

 【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聯合聲明】 中部「少年校園性侵案」 網路與社群媒體嚴重洩露未成年當事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個人資訊 造成媒體公審、網路霸凌等私刑效應 公民團體譴責及呼籲各媒體及網友應即刻自律 近期中部地區某校高中生性侵事件在網路媒體、論壇上引起公憤,大批網友群起對未成年加害者及被害者進行人肉搜索,並散佈關於未成年加害者的姓名、校名、照片,及其家屬姓名、照片等個人資訊。後續更有部分網友在公開平台指責該校為『後宮花園』,甚至不問是非謾罵該校其他學生為『人渣學校的學生』;部分媒體更是帶頭號召網友對該校丟雞蛋。 部分民眾及媒體轉發本案案情相關報導時,一併將報導當事人及其家屬個人資訊完整轉發,並以煽動、誇大聳動、謾罵等手法評論本案,致對未成年當事人及非相關當事人進行網路霸凌,造成媒體公審及歧視效應,足以侵害被指涉之人及學校之隱私權益。因此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民間兒少服務與權益推動等民間團體,共同呼籲民眾切勿跟風轉發相關報導所涉之個人資訊;媒體更應遵守新聞自律原則,勿帶頭煽動民眾情緒,以遏止該案目前所造成之網路人肉搜索及霸凌風氣。尤其該案已經進入司法調查程序,各界應持理性監督態度關注此案,而非號召動員去學校丟雞蛋助長動私刑歪風。 ➤部分媒體及網友轉發未成年人資訊未加以隱蔽形同二度傷害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規定「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兒少之姓名或足以辨識身份之資訊。」第3項規定「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兒少之姓名或足以識別身份之資訊。」另外,《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亦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識身份之資訊。」第2項規定「前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第一項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份之資訊。」並在同法第13-1條對違反之人定有處罰規定。 部分網友及媒體轉發新聞報導、評論本案新聞報導時,將涉案未成年者之姓名、學校、照片等個人資訊,以及其家屬之姓名、工作場所、職位、照片等個人資訊等...

促進多元為先,管理壟斷為輔 我們對NCC「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的共同聲明

促進多元為先,管理壟斷為輔  我們對NCC「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的共同聲明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媒體改造學社、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 共同聲明 今年七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提出「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此刻正聽取各界意見。有鑑於本草案對台灣的傳播生態將有一定的影響,我們提出以下主張: 第一,關於主管機關的角色。部份論者主張,在數位化時代環境中已不需要政府管制;有的則認為管制不利產業發展。但台灣傳媒生態有市場失靈的問題,舉凡平台與內容業者分配不均,內容投入動能不足,供給無法滿足多元需求等。因此,主管機關實應維持市場秩序,特別是責成業者負起社會責任,促進多元內容之供給,維護公民傳播權,健全本國傳播產業。 第二,關於本草案的精神。我們認為本草案主要的目的應在於推動台灣邁向成熟的多元社會,而管理媒體壟斷只是手段。因此,我們認為草案應將促進多元文化與社會列為優先目標,並將名稱修訂為「媒體多元文化促進法」。 第三,在媒體壟斷的管制上。草案雖已列出各類併購的紅線,但應著重限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與不得兼營頻道代理商。台灣五大系統業者掌握了全台超過八成訂戶,同時也經營頻道代理商,構成垂直整合,也掌握頻道上下架的生殺大權,排擠新進頻道的競爭機會。我們建議應要求切割系統與頻道代理,也應另加入平台中立原則。 第四,草案宜加入多元維護的具體政策。草案僅提到政府應編列預算,主管機關應設立媒體多元發展之特種基金,但並未說明基金的來源及金額。然而,台灣傳媒產業的問題是對內容產業的投資有限,特別是,在數位環境中內容產業(包括新聞業)的資金嚴重不足;網路的聚合平台(如Google等)以及社群平台(如Facebook等)也進來搶食廣告,投入原生內容卻有限;歐洲國家已對主要的新聞聚合平台課稅(如Google Tax)。因此,我們建議,NCC主管傳播事務(包括數位以及電信)也應師法他國的作法,向平台業者(包括有線電視系、數位平台以及電信業者)徴稅,以回饋到內容生產。 第五,網路與社群媒體已成為當前傳播生態的重要部份,草案應參考歐美國家立法趨勢與規管經驗,就網路等新興媒體的壟斷問題提出前瞻性的規範,其重點包括網路中立原則、網路與社群媒體問責機制與公共責任之確立,以符合數位時代促進多元以及管制壟斷之需求。 第六,應納入補助媒體素養的條文。...

【聲明稿】通傳會應加快媒多法立法腳步 公民社會對台數科併購案乙事之回應

通傳會應加快媒多法立法腳步 公民社會對台數科併購案乙事之回應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  共同聲明   針對備受矚目的台數科併購東森電視一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於31日做出「不予同意」的裁決。通傳會強調併購案裁決的結果是綜合考量整體產業的發展、市場秩序與媒體經營能力做出的決議,對於通傳會的審理態度我們予以肯定外,針對此案我們欲表達以下幾點看法。   一、盡速擬定《多元維護與反媒體壟斷》(以下簡稱:《反壟法》)。若仔細深究此次通傳會否決併購案的考量面向,包括併購案造成頻道、系統垂直整合導致市場集中化與言論集中,而由於台數科併購東森目前無明確法規可否准,因此,通傳會認為此案對產業發展影響的疑慮,我們認為此亦尚屬合理判斷,然而,對照過去凱擘與中嘉等有線系統併購案以附帶條件通過的結果,我們認為,面對媒體併購案,在審查上應要有一定的標準與判斷方式,而現在卻是以「個案不同,逐案審查方式」進行,似乎讓外界認為審查標準似乎標準不一,因此,用個案審查方式進行,我們認為絕非永久之策,也因此更顯示出延宕多時的《反壟法》制定的急迫性。而今年3月通傳會主委詹婷宜曾在立法院答覆質詢時承諾將在立法院本會期結束前公布《反壟法》草案,因此我們在此提醒並呼籲通傳會應該履行承諾,在6月公布《反壟法》以利該法之社會討論與審查。   二、促進媒體多元乃刻不容緩。我們認為拒絕媒體壟斷其目的在保障媒體多元性,因此,《反壟法》只是手段,其目的在於維護多元以保障消費者的閱聽權利,其中我們所認為的多元不但是媒體類型與產權結構的多元,也在於內容的多元,然而要促進媒體的多元性發展,《反壟法》的制定並非是阻礙媒體規模經濟發展的絆腳石,反而是藉由《反壟法》的制定才能夠拉起那道紅線,從而保障在媒體併購發生之後,如何在法規上保障媒體在自由市場競爭的健全發展,進而保障產製內容的多元性,因此,這也是我們在聲明主張一開始要將「多元維護」字眼放在前面,「反媒體壟斷」在後面的主要原因。   綜上兩點,我們再次呼籲通傳會,應信守先前的公開承諾,《反壟法》草案應於今年六月底前儘速公布,切勿拖延,以符合公民社會自反媒體壟斷運動之後的期待與保障媒體市場的多元發展。

【聲明稿】作家殞落 媒改盟呼籲:維護人格尊嚴 勿消費與公審 避免擴散責備受害者效應

作家殞落 媒改盟呼籲:維護人格尊嚴 勿消費與公審  避免擴散責備受害者效應 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 聲明稿(2017/4/28) 日前傳出女作家自殺事件,在各大媒體、社群媒體使用者與閱聽人的推波助瀾下,至今仍沸沸揚揚,輿論趨勢已開始評論當事人真實死因、臆測個人經驗與其著作中角色性侵受暴經驗的關聯,甚至「肉搜」性侵加害人的身分。各大媒體與利害關係人對於死者動輒貼上「美女作家」、「怪醫之女」、「漂亮滿級分寶貝」、「書中角色就是作者本人」等標籤、刊登死者生活照片,甚至藉此不幸事件鼓吹閱聽人購買該作家的著作,這些行為已做出消費死者、不尊重死者尊嚴與著作人格權的錯誤示範。   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媒改盟)呼籲,媒體業者應嚴守自殺及性侵新聞自律準則,相關報導應善盡把關責任,依法隱去死者與其關係人的全名、容貌及其他可資辨識身分的資訊,切勿參與消費死者自殺行為,應留給死者及其家屬基本的尊嚴。此外出版該作家著作的出版業者,無論是否出於良善動機,都不該藉此悲劇事件做出揭露死者個人資訊的不當聲明,更應避免藉機鼓吹購書的行為,造成消費死者的不幸。   媒改盟也呼籲,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前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第一項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因此無論何種媒體形式、營利與否,包括facebook等社群媒體(又稱自媒體)的使用者,都有可能因揭露性侵事件被害人身分資訊而觸法。社群媒體使用者與廣大閱聽人,更應避免轉發關於死因與臆測案情或尚未依法證實的代位聲明,以免簡化死因或造成家屬的二次傷害。我們要提醒在自殺事件中,過於簡化的評論、粗糙的公審、投機的營利,或缺乏利益迴避的評論,都有可能造成另一波的模仿自殺效應,提高已有自殺意圖者實際執行自殺的機率。   在人人皆為自媒體的時代,廣大閱聽人一手握有消費的力量,另一手也握持著媒體的權柄,是媒體進步與沉淪的最後一道防線。只有當所有閱聽人都有意識地擔起把關者的角色,並從自身開始善盡媒體自律責任,不任意散佈未經查證之資訊,不侵害他人隱私,才能保障受害人的基本尊嚴,撐住社會公義的底線。

【聲明稿】反對政府進入媒體 通盤檢討現有狀況 我們對《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草案》的意見

反對政府進入媒體  通盤檢討現有狀況 我們對《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草案》的意見 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 、 媒體改造學社 、 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 共同聲明 2017/4/21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或NCC)於三月二日公告預告訂定「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並公布該辦法之草案,對此草案我們表示強烈反對外,更要表達以下之看法。 一、廣電法違反黨政軍退出媒體原則。 日前公告的「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草案乃為落實《廣電法》第5條的執行辦法,然而,我們仔細檢視《廣電法》中第5條政府辦電視的規定與《廣電法》第5-1條的黨政軍三退條文,乃相互牴觸,而通傳會本應如同組織法所揭櫫的捍衛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對該法條進行檢討,然而遺憾的是非但沒有進行檢討,反而推出本項辦法,若本項辦法一經實行政府經營電視台不只堂而入室的合法化,更對台灣的公共領域的發展乃是一大傷害。 回顧過去歷史的發展,過去民進黨在野時,面對國民黨透過黨政軍勢力,長期控制台視等三家無線電視台,幾乎用盡全力推動「黨政軍退出廣電媒體」運動,直到第一次執政,乃在2003年修改廣電三法,正式終結無線電視的黨政軍股權。但當年的修法其實並未讓黨政軍完全退出廣電媒體,因為並未同步刪除前述的《廣電法》第五條,因此政府還是可「為特定目的」而成立公營廣播、電視事業。這項條文彼此矛盾的法案在歷經兩次政黨輪替後,國民兩黨卻未對此條文修改,而此或許亦是台灣政治發展荒謬的地方,值此同時我們也呼籲執政的民進黨政府切勿迴避此一法規的矛盾性,應全面檢討此辦法與《廣電法》。 二、釐清「公共」與「政府」差別,切勿混淆視聽。 該項辦法中亦載明此項辦法之目的在於「使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申請設立具公共性或公益性電視事業時得有所依循」,對此項說明我們不禁要問,若將此項辦法用在黨政軍退出媒體之前的台灣省政府經營的台灣電視公司與教育部及國防部經營的中華電視公司此項說明是否適用?而我們也認為,多年來台灣社會在使用「公共」、「公營」、「國營」等詞彙時,幾乎毫無辨識能力。同時就此項辦法來說,明明是政府辦電視,法條還是用「公共」的字眼,混淆公共與政府兩者間的區別。簡單說,公共的就是國家的,公營或國營的就是政府的,故公共電視是國家的(國家營),教育電台是政府的(政府營)。因此如果是政府辦...

【新聞稿】女模命案 媒體是在守門還是鬧事?

「女模命案 媒體是在守門還是鬧事?」記者會 會後新聞稿 2017/3/9   日前外拍女模命案引發社會關注,在此事件當中我們發現媒體表現上不但突顯出媒體的守門角色、檢調與司法系統、公民素養皆應該被檢視,因此今日(3/9日)由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公民媒改盟、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改會共同召開記者會,對此議題表達看法。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公共事務長林福岳表示,本次女模命案相關新聞在四大報的網路新聞上自命案發生至今已經大約有兩百則的新聞量,足見此新聞量之龐大,然而在這麼龐大的新聞量中的新聞品質卻參差不齊,不但有未審先判,更有侵害人權的問題。   林福岳認為,此次事件與四年前的「媽媽嘴事件」相似,媒體過度報導,未審先判,盡管目前媒體大多數都有自律機制,但在這一次事件中自律機制幾近崩盤,而沒有自律機制約束的網路媒體更在時效性的壓力下,許多訊息未經查證直接報導,如此不但犧牲專業,更在誤導大眾視聽。林福岳認為,對於媒體自律機制尚未全面落實的今天,希望政府的行政及立法部門能夠更加全面落實媒體素養與識讀教育,如此才能保障大眾對新聞消息有正確的認識與認知。   而在目前的媒體自律機制上,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召集人葉大華表示,目前犯罪新聞報導,隨著網路即時新聞效應,造成不當報導侵害當事人人權及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更加嚴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藉此案,邀集網路媒體及談話性節目業者,建立對於談話性節目與網路新聞媒體自律機制,同時對目前已經在施行的自律機制進行全面性的檢討。   而此次關於偵查不公開與媒體審判的問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高榮志表示,去年司改會針對民眾進行「司法問題大調查」,調查結果指出,民眾認為司法最嚴重的問題:第一名為:司法人員違反偵查不公開,第二名為:媒體未審先判,而此兩項都與媒體有關。高榮志認為這是結構性問題,在媒體方面,因為社群媒體興起及傳統媒體改變,速度比查證來的重要,另一方面,在瀏覽與點閱率掛帥下的前提下,讓新聞不得不搶快,因此,也就是這樣的情況下,媒體的表現在這一次事件中遠比四年前媽媽嘴命案表現還要來的嚴重。   高榮志認為,媒體追求速度與司法特性本質上就有矛盾,因此,無罪推定原則很容易被打破。另外,就現行制度上來說偵查不公開的大原則,司法院早有準則但無法落實,主要在於法官、檢察官、警察與記者之間的思考模式與利益皆有不...

【聲明稿】媒體嚴守自律機制 勿造成大眾集體恐慌 我們對國五遊覽車翻覆意外事件看法

媒體嚴守自律機制 勿造成大眾集體恐慌 我們對國五遊覽車翻覆意外事件看法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  共同聲明( 2017/02/14)   昨日(13日)國內近十年以來最大遊覽車意外,我們對此事故感到無比哀働,除了希望亡者安息,生者平安外,我們也在事故發生第一時間即聯絡擁有自律機制的相關媒體啟動自律機制,雖然如此,在事故發生不到24小時的現在,我們必須針對各家媒體的報導方式與內容進行以下的呼籲:   首先,在 電視媒體 部分,我們認為 媒體自律不分平面與電子媒體 ,各家媒體應遵守內部自律守則上所揭櫫的: 勿過度使用悲傷者痛苦、哀嚎的圖片影像,以及媒體應在封鎖警戒線外採訪、報導,避免妨害救難(援)工作之進行 。雖然,我們發現大部分媒體恪守自律準則,然而卻有少部分媒體引用受難者家屬悲慟畫面,甚至前往事故現場企圖模擬與敘述事故過程,此舉不但無助整體事件發展,反而在真相未白之前誤導大眾視聽。   其次,在 網路媒體 部分,由於目前網路平台缺尚無新聞自律機制,因此,我們發現有部分網路新聞媒體在引用事故畫面時,竟貿然加上配樂,此舉不但容易造成大眾恐慌,更對受害者家屬造成二度傷害,對此,我們予以譴責外,更希望參考行之多年的電視自律原則作為新聞製作參考【詳見,附件一】,同時我們也 呼籲網路新聞平台應盡速成立自律機制,以保障閱聽人權益 。   另一方面,對於網路媒體運用直播或是未經剪輯,而出現罹難者大體的搬運或是暫置地面之畫面,對此,我們呼籲 各媒體運用網路直播之訊息應以新聞專業之考量為念 ,切勿為提升點擊率與觸擊率而 犧牲媒體守門人專業 ,此不但不尊重往生者,更造成受害者家屬二度傷害與妨礙現場偵查之流程。   我們認為在大型公安意外事件中,各媒體應該嚴守自身的新聞專業,應以謹慎和尊重事實的態度來面對並報導,然而,我們卻發現不少 談話性節目當中的「名嘴」卻已經對此事件進行敘述與揣測 ,此不但在撩撥大眾情緒,更消費事件相關人士,非但無助公共議題的理性討論,更可能會誤導大眾對此事件認知,對此我們表示譴責,同時也呼籲各談話性節目應邀請相關產學專家,進行理性分析,以增進大眾對公共議題與事件的認知。   最後,我們感謝媒體同仁們在第一時間傳遞給我們第一手消息,我們也呼籲各家媒體主管與業主,應關注第一線媒體工作者在災難傷亡現場採訪可能造成...

【聲明稿】對於東森電視併購案之看法與立場「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聲明

對於東森電視併購案之看法與立場 「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聲明 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媒改盟秘書處)     關於台灣數位光訊科技集團(以下簡稱「台數科」)併購東森電視乙案,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以下簡稱「媒改盟」)長期以來即站在公民團體立場,並以維護閱聽人權益的角度出發,對於本案我們做出以下的主張與看法。 1. 落實附帶決議,加速反壟斷法修法。 考察過去幾次併購案,包括前次遠傳併中嘉案,媒改盟及相關公民團體已提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要如何落實監督相關業者的附帶決議?是仍交由業者內部組成相關機制回報NCC處理,還是NCC應有相關專責機制來落實監理?我們認為,若由業者自行監理,恐有球員兼裁判的疑慮。因此,我們認為,通傳會終究要面對如何依據目前的數位匯流的產業環境發展,訂定反媒體壟斷法,以回應社會與產業之變遷。 2. 提升弱勢多元服務,善盡社會責任。 針對台數科經營成人頻道乙事,站在兒少團體立場我們相當關心業者在併購案中,如何善盡社會責任。目前東森相關頻道中,包含幼幼台,亦有少部份青少年偶像劇的製播,然而我們更關心的是,本併購案若發生之後如何真如業者所說,允諾提升多元的數位服務。我們更期望業者必須提出,同時承諾提升製播讓弱勢族群如兒少、青少年、身障者、新住民等近用權益的自製節目比例。 3. 公廣集團無線必載,拒絕魚目混珠。 關於無線電視必載問題。在前年的廣電三法爭議中,也釐清過即使要必載,也應是由真正的公共媒體來必載,因此,我們主張在本案中必須有此決議,同時期必載頻道必須包含,諸如公視或客家台等公共媒體,而非必載商業無線台,如此方能符合弱勢者之公共利益。

【聲明稿】抗議年代電視台《新聞面對面》節目 違反新聞自律原則 讓夏林清上節目喊冤 引導輿論公審及判案

抗議年代電視台《新聞面對面》節目   違反新聞自律原則   讓夏林清上節目喊冤  引導輿論公審及判案  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聲明稿   眾所矚目的輔大性侵案已進入司法程序,教育部性平小組亦於日前審查認定輔大處理流程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監察院目前也啟動調查該案相關機關人員與教育 / 社政主管機關處理方式是否妥適,釐清過程中有無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等違失 。同時輔仁大學也於昨日公開聲明表示   1. 依校園性侵害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 25 條,此案相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對被害人進行干擾以免造成二度傷害,教師若有違反,將移送教師評審委員會議處。 2. 建議夏教授即刻起請勿再發布有關此案件之相關評論,或接受媒體任何形式以此為主題之採訪或節目邀約,以免誤觸上述準則。這些措施目的就是要 避免事件一再落入零碎資訊的拼湊、各說各話的羅生門,並對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造成再次傷害與輿論公審 , 進而干擾後續調查與司法審理。     但隨著該案件各種資訊及論述觀點皆已於網路大量散布之際,新聞媒體身為影響廣大的社會公器,更應針對該案所涉及之侵害案件自律原則節制報導,避免造成全民公審、繼續消費性侵害事件。然而,年代電視台《新聞面對面》政論節目於 2016 年 9 月 26 日竟跨越媒體自律紅線,直接邀請相對關係人夏林清教授上節目公開談論此案相關情節 ( 即其所稱之「案外案」 ) ,但此舉已違反 年代新聞自律公約第七點: 除非涉及公共利益,新聞工作者應尊重新聞當事人的隱私權;即使基於公共利益,仍應避免侵擾遭遇不幸的當事人。 另依據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3 條規定: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前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第一項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 然而社會大眾已知輔大性侵案與夏師與被害人的關係,在未經被害人同意下該節目仍公然邀請夏林清上節目繼續闡述其對該案的相關立場,早已涉及揭露當事人隱私及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此外該節目完全忽略夏林清已是須接受調查之身份,竟開闢時段讓其上節目侃侃而談其對於...

【新聞稿】要求壯大公廣服務 檢討洪素珠事件 監督第六屆董事遴選 公公盟2016年7月公視監督報告

要求壯大公廣服務   檢討洪素珠事件   監督第六屆董事遴選 「公民社會監督公視聯盟」 2016 年 7 月公視監督報告發布記者會 會後新聞稿 ▲公民社會監督公視聯盟要求新政府與 第六屆董事會 積極 壯大公共廣電服務,以回應台灣社會期待。 新政府與即將出爐的第六屆公視董事會,能否為台灣文化影視傳播環境的未來創造新氣象?「公民社會監督公視聯盟」 ( 簡稱「公公盟」 ) 各團體代表 19 日上午在勵馨基金會公布上半年對公視及華視的監督報告,監督重點包括:新政府上任後如何透過整合公共媒體資源壯大公共廣電服務,檢討洪素珠仇恨言論事件公視危機處理能力,以及提出監督公視董事候選人遴選指標。 報告中指出,公視主頻道的新聞性節目在品質與收視率皆有突出表現,顯示台灣閱聽大眾對於優質公共廣電的需求正在擴張,特別當社會出現重大公共議題與事件時,閱聽人傾向選擇收看多元、持平而無政治偏向的公視新聞節目,然而,公視高層對於如何擴大公廣集團,回應態度仍顯得消極被動,甚至將公視定位成「小而美,商業電視之補充」,以現行法規限制為理由畫地自限。此外新政府的內閣組成以經濟為主軸,就更需注意兼顧文化政策,並以壯大公廣集團為優先施政,把目前分散的公共資源集中用於壯大公廣集團,讓公廣集團 成為本國影音內容籌資與展演平台。報告中指出, NCC 須要求頻道與電視台有一定比例的本土自製內容在黃金時段播映,讓本土內容能有機會露出;同時也應大幅增加公廣集團預算,在公視法修法前,以專款、專案方式挹注公視的內容製作,並將文化部年度分散招標與補助的經費,集中由公廣集團負責委製或合製,以 誘導民間投資本土製作內容 ,共同培育影音創作人才 ;盡速落實華視公共化的附負擔捐贈條件;並整合央廣、警廣、教育電台與人才, 將公共廣播服務納入公廣集團;在商業電視利潤受到網路服務的衝擊下,應順勢使電波稀有資源逐漸回歸公共服務的領域。 此外公視第六屆董事會改選在即,公公盟亦 提出對公視董事被提名人的五項檢驗標準,期許公視董、監事會審查委員據此 公正考察被提名人條件與能力,勿將之做為黨派鬥爭場域。媒改盟召集人葉大華表示 ,會後公公盟會將這五大檢驗標準提供給公視董事審查委員會作為遴選指標參考。 這五項標準包括: 1. 認同理念:深刻體會公廣對台灣社會的重要。 2. 經營能力:對公廣...

媒體獵巫,與官民共犯的集體霸凌

作者:葉大華(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召集人) Embed from Getty Images 兒童節前夕,台灣發生了女童「小燈泡」當街被砍命案,頓時間舉國譁然。依媒體近年來報導重大凶殺案的邏輯,往往會急於以檢察及警察單位的說法,詮釋兇嫌犯案動機。但這種做法容易落入簡化犯罪歸因,與標籤特定對象的風險中;這不僅無助於釐清案情,甚至形成干擾,連帶會將解決問題的矛頭指向錯誤方向,反致更多社會恐慌與歧視。 重大案件媒體報導的輕率 以2013年發生的「 媽媽嘴命案 」為例:案發初期由於檢調單位採信「媽媽嘴咖啡店」店長謝依涵的說法,對外說明涉案嫌犯疑為咖啡店老闆呂炳宏、股東歐石城,和老闆友人鍾典峰,導致媒體接連數天大篇幅報導,影射三人為殺人共犯。雖然事後水落石出,還三人清白,但當時被指涉有重嫌的呂炳宏多年後 談到此事 ,認為「最恐怖的不是謝依涵,是整個社會的人云亦云」。 社會為何會人云亦云?筆者認為,媒體及其所採信的官方消息源,以及「鄉民」(網民)輿論,往往要負上最多責任。媽媽嘴命案雖然並非隨機殺人案件,但為求盡快向社會大眾報告案情進展,檢調跟媒體根本無視「無罪推定原則」,逕自公布尚未確認的初步假設,造成犯罪嫌疑人先行入罪。這種問題,可能發生在任何重大刑案上。

【聲明稿】民間團體呼籲網友自律勿違反兒少法 變相利用女童命案照片散播仇視言論

針對今日內湖女童割喉案,有網友於網路及臉書社群散佈女童命案現場照片,藉此訴諸輿論挑起反廢死言論爭議。民間團體發表聯合聲明呼籲要求相關人士應知所節制立即刪除,網友第一時間接收到相關訊息也應立即刪除切勿再散佈。此種利用女童命案照片來達成個人特定言論目的之行為,不僅不尊重死者及造成家屬二度傷害,並助長散播仇視言論,此舉已涉及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1條:任何人不得於網際網路散布或傳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違反第46-1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及命其限期改善:以及第49條第15款: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違反第49條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民間團體嚴正呼籲網友自律,切勿擅自利用相關命案照片進行惡意散佈,侵害家屬隱私。 聲明團體: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灣兒童權益聯盟、台灣防暴聯盟、靖娟基金會、勵馨基金會、媒體改造學社、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台北市紀錄片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宜蘭阿寶教育基金會 連絡人:台少盟秘書長葉大華 0916048862

「協尋人民的文化部長」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記者會 會後新聞稿

協尋人民的文化部長   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記者會 會後新聞稿  520 新政府即將上任,總統當選人蔡英文近日陸續公布內閣人事安排,並徵詢各界與民間意見。文化向來被視為一國的「軟實力」,但 執掌未來四年的台灣文化、影視傳播政策及「台流」競爭力的 文化部長人選仍懸而未決。由各界公民團體組成的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 文化元年、台灣視覺藝術協會、 台少盟、 台灣防暴聯盟、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媒體改造學社、臺北市紀錄片從業人員職業工會、臺灣文化政策研究學會、勵馨基金會等團體 (以下簡稱媒改盟),今天( 3/24 )上午在民進黨中央黨部正門召開「協尋人民的文化部長」記者會, 表達公民社會及人民心中期待的文化部長人選標準。 首先由媒改盟召集人葉大華宣讀公民團體提出的六大遴選標準,包括:(一) 應具備台灣文化主體性意識、(二)應建立友善文化創作環境,保障文化勞動者的權益、 ( 三 ) 應重視多元文化與弱勢族群的文化公民權與媒體近用權、 ( 四 ) 應推動增設非商業的文化展演空間,與保存重要的文化建物與文物、(五)應有能力推動公共媒體的壯大、(六)應承擔美學教育扎根與改善文化專業學用落差的重任。她強調文化部長應改善整體及青年文化創作者的勞動條件,並擴大公視預算與重分配無線頻譜等公共媒體資源,讓多元文化與弱勢族群都能平等近用,文化人才方能根留台灣,發揮「台流」競爭力。

【0324採訪通知】「協尋人民的文化部長」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記者會

協尋人民的文化部長   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記者會 520 新政府即將上任,總統當選人蔡英文近日陸續公布內閣人事安排,並徵詢各界與民間意見,但執掌未來四年台灣文化及傳播政策及「台流」競爭力的文化部長人選仍懸而未決。由各界公民團體組成的「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以下簡稱媒改盟)將於 3 月 24 日上午 9 : 30 於民進黨中央黨部正門召開「協尋人民的文化部長」記者會,表達公民社會及人民心中期待的文化部長人選標準。媒改盟呼籲,希望新政府能多聽取人民的聲音,遴選出的文化部長人選在就任之前能公開發表政見,而文化部長上任之後,能定期與公民團體會面,以檢視政策方向與施行成效是否符合人民期待與社會公益。 記者會上媒改盟將提出文化部長遴選五大指標包括:是否具備台灣文化主體性思維、是否重視培育文化人才、推動扎根美學教育及保障文化工作者勞動權益、是否重視多元文化與弱勢族群的文化公民權與媒體近用權、是否能帶領壯大公共媒體以及是否重視非商業的文化展演空間與重要文化建物的保存。敬邀您前來採訪,一起跟我們協尋人民的文化部長!

【新聞稿】「公民社會監督公視聯盟」2015年下半年度公視暨華視監督報告

華視應落實公共化、治理資訊應公開 公視董事會錯失修法契機    愧對人民對公共媒體期待 「公民社會監督公視聯盟」 2015 年下半年度公視暨華視監督報告 新聞稿 「公民社會監督公視聯盟」 ( 簡稱「公公盟」 ) 包括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召集人葉大華、媒體改造學社召集人林麗雲、勵馨基金會和旻燁專員等各團體代表 , 於 12 月 22 日上午假 台少盟青少年會館舉行記者會, 公布下半年對公視及華視的監督報告,就公視及華視各部門與第五屆董事會半年來的作為發表評論,並提出具體期待與要求。重點包括:對公視每日新聞及新聞節目的檢討改進; 公視董事會公視董事會應公開主張原民、客台納入必載,不應在廣電三法必載爭議中及公視法修法中缺席,愧對人民壯大公共媒體之期待;華視實質公共化必須積極推動,應回應各界爭議中通過的「華視資產活化案」、改革華視不必等到資產活化應以改革新聞為優先 。